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
族教育、振興原住民族文化、復育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原住民族媒體事業、創造原住民族數位機會、營造原住
民族社會教育及終身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個人。
(二)原住民團體: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非
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三)公私立學校。
(四)地方政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對象,符合財團法人原住
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相關業務補助規定者,除經本會專
案核可,不予補助。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學術研討會。
(二)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與研習。
(三)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與研習。
(四)原住民族參與國際暨大陸地區民族藝術展演及體育
競技交流。
(五)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著作出版及研習。
(六)原住民族數位落差事務。
(七)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及終身教育。
(八)原住民學生學業輔導。
但個人申請補助項目以前項第五款之著作出版為限,
補助項目之經費使用範圍如附件一。
四、本要點之經費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計
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申請單位並須編列自籌款
。
2.同一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就同一補助項目僅補助
一次,每年至多補助三項。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
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受補助對象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
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撤銷補助,除應依
法負責並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4.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
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
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5.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6.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
比例繳回。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
亦依比例核減補助款,但受補助經費低於新臺幣三萬
元,且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者,免依比例核減補
助款。
(二)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1.原住民族教育文化之學術研討會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為限。
2.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與研習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
3.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與研習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為限。
4.原住民族參與國際及大陸地區民族藝術展演與體育競
技交流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其中,交流地區
為亞洲地區者原住民每人補助新臺幣三千元,為亞洲
地區以外者,原住民每人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5.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著作出版之族語字辭典補助新臺幣
三十萬元為限,其餘纂編出版及研習以補助新臺幣十
萬元為限。原住民族語言著作出版及研習計畫規定如
附件二。
6.資訊教育活動與研習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7.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及終身教育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
8.原住民學生學業輔導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五、申請補助案件對整體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
助益,為扶植原住民團體,經專案核可者,進行重點補
助,不受本要點補助金額上限規定。
非第二點規定所列補助對象之申請案件或因政策需要
徵求各界企劃,準用前項規定。
六、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或立案
證明、計畫書、經費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
如附件三、四)各二份,但公私立學校及地方政府
不必繳交證明文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要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起。
3.計畫目標。
4.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5.計畫實施時間。
6.計畫實施地點。
7.計畫項目與內容。
8.預期效益。
9.經費概算表。
(二)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本會得訂定期限
令其補正,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三)本要點申請案件之受理時間如下:
1.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提出,並不得逾當年度結
束前二十日提出,如有特殊情形應敘明理由。
2.著作出版可於出版後二年內申請。
3.未依前二目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案件內
容具有配合政策及時效性,經本會核可者不在此限。
七、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要點之審查標準如下:
1.申請者以往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工作之具體執行成
效。
2.申請計畫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3.參與人員共識及參與程度。
4.地方政府、部落社區及非營利組織整合程度。
5.計畫執行對原住民之受益人數及影響。
6.推動原住民族文字語言使用之成效。
7.申請者自籌款項之高低。
8.原住民青少年參與程度及文化傳承之效益。
9.其他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之必要事項。
(二)申請案受理後,本會依年度預算訂定補助額度,就
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
會議。本會對於依本要點所提之申請,其處理期間
為二個月,並得於原處理期間二個月之限度內延長
,但以一次為限,已屆十二月份者不得延長。
八、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核銷及經費請撥程序如下:
(一)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憑證處理除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之規範辦理外,原則如下:
1.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如檢附機關領據及納入預算
證明者,得免送原始憑證。
2.補助對象為公私立學校者,需檢送領據及全部之原始
憑證。
3.補助對象為個人及民間團體者,須檢送領據及全部之
原始憑證送審;惟民間團體受部分補助且屬經常支出
者,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之規定以領據及檢附部分補助之證明文件、各機關
分攤表及經費明細表辦理核銷,有關活動支出原始憑
證應妥善保管十年,以供審計機關查核。
(二)受補助者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前項
規定之文件、成果報告書籍、照片、光碟及相關資
料,報本會辦理核銷撥款,當年十二月底始完成者
,報本會核銷作業最遲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逾期
均撤銷補助。
九、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各級政府對所轄經核定受補助之單位,應予輔導及
給予必要之協助並抽查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本會
並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二)本會得組成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經費考核督導小
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會補助之各級地方政府
、公私立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以抽查方式考核
其實際執行情形。
(三)考核結果評定優良之公立機關(構),有功人員應
予獎勵,執行不力者應予議處。
(四)考核結果評定優良之個人或民間團體予以獎勵,未
依計畫執行或成效低劣者,應檢討予以撤銷補助或
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補助。
十、附則:
(一)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其它設備之適當位置
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
(二)申請原住民族語言研習活動者其成果資料及場地之
佈置,應按本會之要求,結案時並繳交族語版計畫
成果摘要及族語書寫之活動標誌相片。
(三)本會所核准之申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請調整受
補助項目者,應即函報本會重新核定。
(四)廣告費及印刷費應附樣本或樣張。
(五)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申報,由接受補助單位依
規定負責辦理,並於核銷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
文件。
(六)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
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
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
償責任。
(七)因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著作財產權,本會擁有非
營利之永久使用權。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循行政程序編列預算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