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各直轄市
政府及各縣(市)政府僱用原住活輔導員(以下簡稱生
活輔導員),辦理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二、生活輔導員之僱用資格,以具有原住民身分國內、外大
專院校以上畢業者為限,並需具左列條件之一:
(一)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十二學分以上社會
工作學分者。
(三)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會服務
或教育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生活輔導員之工作項目:生活輔導員應運用個案、團體
及社區發展等專業社會工作方法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負責區域之原住民福利服務人口統計資料。
(二)辦理原住民急難救助案件之調查、訪視及救助經費
核撥事宜。
(三)辦理法律訴訟救助及法治教育宣導。
(四)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防治、通報與轉
介。
(五)結合原住民就業及福利資源,予以整合或轉介。
(六)辦理原住民權益之宣導。
(七)其他本會交辦事項。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調派生活輔導員支援社會福利之規
劃與業務之推動。
四、生活輔導員應秉持社會工作專業及敬業之工作態度為民
服務。
五、本會及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應加強辦理生活
輔導員之在職訓練,提昇其為民服務技巧,及增進社會
工作專業知能。
六、本會每年辦理二次生活輔導員工作研討會,以交換工作
經驗及檢討工作得失,促進工作績效。
七、生活輔導員之督導考核: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每兩個月辦理生活輔
導員平時考核,並於每年三、五、七、九、十一月五
日前將前兩個月之平時考核送本會核備。
2.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生活輔導員年終考
核,並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將年終考核表送本會核備
。
(二)本會督導考核:本會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於年度中
實施督導及年終考核。
生活輔導員之考核績效,作為本會次年度續(解)僱
及補助經費參考依據,平時及年終考核表由本會定之。
八、生活輔導員之聘(續、解)僱:
(一)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
次年之僱用計畫(含僱用人數、配置區域、經費概
算、工作計畫及預期效益)送本會核定。
(二)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
前將次年僱用名冊及契約書送本會核定。
(三)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對於其不續僱或契約
中解僱者,應先敘明理由送本會核定。
(四)本會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將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所送僱用計畫及生活輔導員平時、年終考核表
提報本會督導考核小組審查核定後辦理。
九、生活輔導員之獎懲:生活輔導員執行業務優良及績效特
殊者,或怠忽職守、行為不軌者,經各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政府專案查報本會核定後,予以獎勵或懲處,必
要時得予以解僱。
十、生活輔導員之申訴:生活輔導員對於聘僱及考核處理有
異議時,得向本會申訴,由本會督導考核小組調查、審
議後,簽報主任委員核定,並通知生活輔導員及其所屬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十一、生活輔導員之待遇、差假及其他福利,由聘僱機關依
照約僱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