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20: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補助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與教育部為提供原住民族
    部落社區終身學習機會,健全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以下簡稱部落
    社區大學)功能,促進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培育部落社區發展
    人才及現代化公民,建構原住民族部落社區終身學習環境,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已完成委託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組織辦
    理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者。


三、補助基準與原則:
(一)補助基準:
      原民會與教育部審核部落社區大學年度計畫,依下列要件作為審核
      補助之基準:
      1.辦學理念及過去辦學成效。
      2.整體發展計畫與階段性發展要點。
      3.需求調查與評估計畫。
      4.師資及課程規劃。
      5.部落參與及服務。
      6.社團及志工經營。
      7.組織人力培訓與研究發展。
      8.學員學習成效與續學意願。
      9.經費概算編列與執行。
     10.其他相關活動規劃事宜。
(二)補助原則:
      中央經費補助項目不含人事費及資本門經費。


四、申請及審核作業:
(一)申請作業: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檢具下列申
      請要件,函送原民會彙辦,逾期提報或缺件者,不予受理: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上年度顯著事蹟獎勵申請表(如附件二)及上年度評鑑報告書,
        但新申辦單位免付。
      3.部落社區大學新年度計畫書。
      4.當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編列補助部落社區大學經費預
        算書。
(二)審核作業:
      1.初審:由原民會與教育部共同組成初審小組,就申請單位所提報
        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工作,負責有關之行政協調、聯繫等事項,並
        於八月中旬初審完竣。
      2.複審:由原民會與教育部辦理複審,對於初審後之申請文件進行
        實質審查,並於八月底前複審完竣。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經通知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補助額度檢具
      「領據」(應註明『部分補助』字樣)及「納入該年度預算證明書
      」,分別函送原民會與教育部請款撥付。
(二)經費核結:凡受補助之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將成果報告摘
      要表(如附表三)暨成果報告書、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四)、
      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分別函送原民會與教育部核結;有關原
      始支出憑證及學員名冊由受補助單位自行留存備查。


六、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計畫執行不實、未提成果報告表、成
    果績效不彰者及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核結者,應繳回補助款並列為新
    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七、原民會與教育部除每年共同辦理部落社區大學評鑑工作外,將不定期
    實地訪視,以了解其運作及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作為績優獎金核給,
    及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八、本要點由原民會與教育部會銜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