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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0600682091號;臺教社(一)字第1060168263A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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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與教育部為提供原住
    民族終身學習環境,強化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以下簡稱
    部落大學)組織功能,促進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
    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及現代公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本要點提出原住民族部落大學經營計畫書
  ,並經中央政府審查通過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三、補助基準與原則:
 (一)補助基準:原民會與教育部審核部落大學年度計畫
    ,依下列要件作為審核補助之基準:
  1.理念目標與特色。
  2.計畫完整性與可行性。
  3.課程與教學規劃。
  4.學生學習輔導規劃。
  5.經費編列合理性。
  6.原住民社會服務與發展。
 (二)補助原則:中央經費補助項目不含人事費及資本門
    經費。
四、申請及審核作業:
 (一)申請作業: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應於每年九月
    底前提出下年度補助之申請,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
    文件,函送原民會彙辦,逾期提報或缺件者,不予
    受理: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部落大學下年度計畫書(如附件二)。
  3.下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編列補助部落大學
   經費預算書。
 (二)審核作業:
  1.初審:由原民會委託之專管單位就申請單位所提報申
   請文件進行初審工作,並於十月中旬初審完竣。
  2.複審:由原民會與教育部共同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
   ,對於初審後之申請文件進行實質審查,並於十一月
   底前複審完竣。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經函文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應依核定
    之補助額度檢具「領據」(應註明『部分補助』字
    樣)及「納入該年度預算證明書」,分別函送原民
    會與教育部請款撥付。
 (二)經費核結:凡受補助之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
    五日前將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三)、經費收支結算
    表(如附件四)、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函報
    原民會與教育部核結;有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受補助
    單位自行留存備查。
六、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計畫執行不實、未提成
  果報告書、成果績效不彰者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核結
  者,應繳回補助款,並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七、原民會與教育部除每年共同辦理部落大學輔導與評鑑工
  作外,將不定期實地訪視,以了解其運作及補助經費運
  用情形,作為績優獎金核給,及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原民會與教育部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