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200260421號
訴願人:古明德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以下同)**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訴願人因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事件,不服臺東縣政府111年11月24日府原經第1110252657號函,爰提起本件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臺東縣政府認訴願人所申請土地之鬱閉度未達70%,不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4條規定,遂以111年11月24日府原經字第1110252657號函否准訴願人111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三、查原處分業經臺東縣政府以112年3月24日府原經字第1120060813號函予以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有該號函副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願人不服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鍾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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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王皇玉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李玟潔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陳坤昇
委員 馬潤明
委員 廖江憲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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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