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鄉銅門部落101年度第4次部落會議出席人員(
數)、發文單位及決議事項涉及本會推動原住民族部
落會議實施要點規定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明:
一、復貴所102年1月29日秀鄉文字第1020001827號函。
二、查旨揭要點第5點第1項、第2項規定:「部落會議遇
有第二點規定之事項時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部落會議由主席召集之;主席無法召集或不為召集
時,由第三點 得為發起人者,召集該次部落會議,
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第13點第2項規
定:「鄉(鎮、市、區)公所得視情況協助主席召
開部落會議或造具出席人員名冊。」依上開規定,部
落會議得由部落會議主席、傳統領袖、各家(氏)族
代表、具原住民身分之居民或當地鄉(鎮、市、區)
公所召集之。部落會議主席僅具有召集、主持部落會
議之權責,不具部落代表人或代理人身分,合先指明
。
三、又查旨揭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部落會議依原住民
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或其他法
規規定,行使同意權、參與權、共同管理權及利益分
享權等權利或互選主席或罷免主席時,應依下列程序
為之:(一)主席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於戶籍內有
成年原住民之家戶,以戶長或其指派之代表,造具出
席人員名冊,連同會議時間、地點及討論事項張貼於
部落公布欄或其他適當場所,並報鄉(鎮、市、區)
公所備查。(二)決議應經前款出席人員名冊內人員
過半數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上開
規定,各部落會議主席雖得自行擇採適當投票方式,
惟亦應於決議程序中確實使正反意見俱呈以杜日後爭
議,意即:採記名投票者,應紀錄同意、反對及棄權
人員之姓名及人數;採不記名投票者,應紀錄同意、
反對及棄權人員之人數。若以「無異議通過」、「全
數鼓掌通過」、「全體起立通過」等程序行使法規所
定原住民族同意權者,均因無法判定各出席者是否基
於自由知情而表達其意志,尚難認為符合旨揭要點規
定。
四、再查旨揭要點第11點規定:「部落會議之召集程序或
決議方法違反本要點規定,或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者,
無效。」依上開規定,部落會議之召集,未於會議召
開7日前造具出席人員名冊,公告相關事項並報當地
鄉(鎮、市、區)公所備查者,以及部落會議之決議
方式,未經出席人員名冊內人員過半數出席,經出席
人員依說明三所述程序過半數之同意者,當次會議作
成之決議,不具「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之效力。
五、復查旨揭要點第10點第3項:「會議紀錄應於召開部
落會議後一個月內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並報鄉(
鎮、市、區)公所備查。如有遺漏或錯誤者,得於下
次會議確認時,由主席裁定更正。」依上開規定未明
定會議紀錄發文單位,各部落自得擇採適當個人、團
體,以代表該部落或以該部落名義發文。另為避免紀
錄遺漏或錯誤,請公所依旨揭要點第6點第4項規定派
員列席下次部落會議,以協助該部落確實檢教紀錄。
六、末查部落會議決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原住
民族同意權及政府或私人所提出之利益分享機制時,
應以作成「同意」或「不同意」之決議為限,若另外
作成或附帶作成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事
項之決議者,請會議紀錄受文機關依其決議事項之性
質,依行政程序法有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或處理人民
陳情案件之程序規定辦理,併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