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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8: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原民企字第10200489391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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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釋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
效: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認定取得原住
民身分之當事人,取得原住民身分後有父母重行結婚、其父
母死亡宣告撤銷、其權利義務改定由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
或母行使或負擔、其權利義務改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或成年等情事者,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認
定其原住民身分。因此,前開當事人有前述情事時,若未從
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應適用原
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