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 效: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認定取得原住 民身分之當事人,取得原住民身分後有父母重行結婚、其父 母死亡宣告撤銷、其權利義務改定由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 或母行使或負擔、其權利義務改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或成年等情事者,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認 定其原住民身分。因此,前開當事人有前述情事時,若未從 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應適用原 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