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0100680291號
訴願人:蔡松田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南投縣埔里鎮***************
訴願人不服南投縣政府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府授原產字第10101547980號駁回莫拉克颱風災區特定區域公有土地地上物補償金之行政處分,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於96年間向南投縣仁愛鄉公所申請承租南投縣仁愛鄉蘆山段560-3地號(以下稱系爭土地)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經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及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於96年6月25日實地勘查。經訴願人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及申請用地配置圖,並於公告期滿後,提經南投縣仁愛鄉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層轉南投縣政府;嗣後經南投縣政府於101年1月19日以府授原產字第10100202850號函駁回之。嗣後訴願人於101年6月6日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向南投縣政府申請發放訴願人坐落於南投縣仁愛鄉蘆山段560地號及系爭土地上之房屋補償金及救助金,經南投縣政府於101年6月22日以府授原產字第10101272440號函及101年6月27日以府授原產字第10101301400號函詢本會釋示,經本會於101年6月27日以原民地字第1010035728號函並於101年7月3日以原民地字第1010037098號函復南投縣政府,經南投縣政府於101年7月31日府授原產字第1010547980號函復訴願人。訴願人不服,爰提起本件訴願案。
理 由
訴願人據以申請之莫拉克颱風災區特定區域公有土地地上物補償金之系爭土地及其地上物位於國有原住民保留地,故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4條第3項、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29次委員會決議及訴願法第4條第3款規定,由本會管轄本件訴願案。
又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人於101年8月31日提起訴願,顯未逾訴願法第14條第1項所定期間,是以本案應予受理。
經查,莫拉克颱風災區特定區域公有土地地上物補償金處理方式,係依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稱該會)101年5月16日第29次委員會議會議紀錄報告事項二之決定:莫拉克颱風災區特定區域土地徵收通案性處理原則,應依該會101年4月19日第41次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辦理。另查該會101年4月19日第41次工作小組會議紀錄報告事項五之決議表明:公有土地及其地上物由各土地管理機關依契約及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辦理。合法土地改良物所需經費由各土地管理機關預算內籌應;至於非合法地上物救助金部分,尚難同意辦理,合先敘明。
再查,系爭土地及其地上物為於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系爭土地並無設定地上權、耕作權,亦未同意承租。對於承租公有土地者,除另有特殊規定情形外,租約終止時,其土地改良物應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且無補償之規定;對於無承租關係者,係屬非法占用,應依法排除占用及追收使用補償金,辦理救助金發放,於法無據。
據上論結,本案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委員 王美蘋
Akiku.Haisum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周成瑜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主任委員 孫 大 川
Paelabang danapan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