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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400371754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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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係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處理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二-(二)執行機關應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研提年度實施計畫逕送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
      民會)核備。
    2.督導原住民發展各項經濟事業,並應經常督促直轄市
      區及鄉(鎮、市、區)公所與及承辦金融機構連繫配
      合,積極辦理本貸款業務。
    3.督導直轄市區及鄉(鎮、市、區)公所以隨到隨審原
      則審查案件,並將受理之案件分類彙整列冊建檔留供
      原民會督導查核。
    4.彙整承辦金融機構借款人名冊(如附件一)及直轄市
      區及鄉(鎮、市、區)鄉公所輔導處理紀錄表(如附
      件二),並建檔留供原民會督導查核。
    5.督導直轄市區及鄉(鎮、市、區)公所輔導借款人之
      事業經營,追蹤借款人是否依約從事貸款事業,並協
      助解決其事業經營困難,如發現或接獲直轄市區及鄉
      (鎮、市、區)公所通知,借款人未依約從事貸款事
      業或違規情事者,應通知承辦金融機構,依本要點第
      十八點規定辦理。
    6.如有延滯或呆帳時,配合承辦金融機構催繳。
    7.將經營事業成功之借款人(如附件三)列冊建檔,建
      置原住民人才資料庫,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送原民
      會備查。
  (二〉直轄市區及鄉(鎮、市、區)公所:
    1.研提年度執行計畫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備。
    2.宣導與推動:
      甲、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政府舉辦原住民族綜合發
          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貸款之意義及申貸手
          績、償還期限與其他規定,並分送參與集會人員
          文宣資料,且應於直轄市區及鄉(鎮、市、區)
          公所公告欄、村里辦公處內張貼宣導海報,使原
          住民徹底瞭解。
      乙、於適當場所陳列本基金貸款宣導資料,供原住民
          取閱,並解答疑難問題。
    3.申請與輔導:
      甲、受理及輔導借款人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四),並
          請借款人提供應檢附之文件及貸款程序,依「原
          住民申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各種貸款作業事
          項」如附件五(以下簡稱本作業事項)規定辦理
          。
      乙、於借款人貸款後,應隨時派員輔導及瞭解貸款用
          途並作成紀錄,如發現未依申請計畫從事貸款事
          業時或有其他違規情事時,應即函知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承辦金融機構處理。
    4.將承辦金融機構借款人名冊及輔導處理紀錄表列冊建
      檔,留供原民會督導查核,於每月底函報縣(市)政府
       。
    5.如有延滯或呆帳時,配合承辦金融機構催繳。
    6.將經營事業成功之借款人列冊建檔,建置原住民人才
      資料庫,並於每年十二月十日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彙整。
三、本要點二-(三)承辦金融機構除依照委託契約書辦理
  外並應依本作業事項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第三點所指「經濟產業」、「青年創業」,係以
  實際從事正當、不違法及不違背政府有關法令之各項經
  濟事業而言。
五、本要點第四點「貸款對象」:
 (一)原住民個人: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且年滿二十歲
    。
 (二)公司行號:相關合夥人(或股東)須皆為原住民,
    並以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三)原住民組成之合作社:其社員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
    有原住民身份,且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具有原
    住民身份,並以其為申請人。
 (四)「其他相關機構」:係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
    有案之幼稚園、補習班、托兒所、托嬰中心、兒童
    課後托育中心、老人養護機構、身心障礙收容所或
    養護所等或經原民會認定之相關機構,其相關合夥
    人或(董事、監事)須皆為原住民,且其負責人或
    法定代理人須具有原住民身份,並以其為申請人。
六、本要點第十點所指「依借款人事業實際需要,分次撥款
  」,係指於核貸後依借款人事業實際需要撥付第一次款
  ,經承辦金融機構查證確實依約辦理貸款事業後,再撥
  付餘款。
七、申請本基金貸款種類、資格、程序及檢附文件,依本作
  業事項規定辦理。
八、本基金貸款依法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之行業為攤販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合於
  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營業稅
  起徵點新台幣六萬元以下者)。
九、申請案件處理流程(如附件六)。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