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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習暨著作出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0960022119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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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
 (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中程施政
    計畫-「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活水準差距」
二、目的:本會為振興原住民族語言(以下簡稱族語),補
  助學術機構、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族語研習活動
  、出版族語著作,以有效保存、傳承並促進族語之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經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
 (二)學術機構及各級學校。
 (三)個人(僅限補助族語著作)。
四、補助項目及計畫內容:
 (一)辦理族語研習活動:
  1.課程內容:包含族語日常會話、族語書寫符號系統、
   語法結構、族語寫作、族語教材教法及族群文化等。
  2.研習時數:至少三十六小時。
  3.開班人數:原則以三十至六十人為一班,如超過六十
   一人者得增設一班或梯次。
  4.族語研習以師資陣容與課程規劃為主要考量。
 (二)出版族語著作限補助詞典、教材教法研究及讀本:
  1.出版品及研究之主題、內容大綱、規格、材質、總字
   數及數量等。
  2.計畫主要參與者(計畫主持人與研究人員之專業背景
   )。
  3.詳細發行計畫(如是否出售、定價、發行管道及行銷
   方式等,若有合作之出版或發行單位,須註明合作條
   件)。
  4.檢附自九十年元月起出版之著作(須註明出版時間、
   出處)或編著完成之原稿影本十份(可附平面、有聲
   、影像出版及網際網路)。 
五、補助原則:
 (一)採部分補助,各申請單位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百分之七十為限,但辦理族語研習及出版辭典最高
    補助新台幣貳拾萬元,出版族語教材教法研究及讀
    本最高補助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族語著作具研究或
    推廣價值者得予提高補助額度。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
 (三)同一申請單位或個人,每一年度申請同一項目以補
    助一次為原則。
 (四)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不
    予受理。
 (五)申請單位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
    於提出申請總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六、各項經費編列及補助標準:(單位:新台幣/元)
 (一)辦理族語研習活動:
  1.人事費:
  (1)講師費:每節八百元計。(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
     分鐘)
  (2)行政費: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二十。(工作人員
     工作津貼、郵電、材料及管理費等。)
  2.業務費:
  (1)餐費:每人每餐以八十元計(住宿班早餐每人四
     十元計)。
  (2)場地費:含佈置費以五千元計。
  (3)文具教材費:供應學員講議、書籍、紙張及筆等
     。
  (4)住宿費:每人補助四百元(實報實銷)。
  3.旅運費:僅補助講師,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
   實編列。
  4.雜支: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五。
 (二)族語詞典及讀本出版費:由本會視審查結果及預算
    編列情況,擇優補助出版費。
七、申請日期、方式與文件:
 (一)申請日期及方式: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於每年元月一
    日至十月三十日止,並於研習活動開始或出版一個
    月前,檢齊文件提出申請函送本會,並副知所在地
    縣(市)政府,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
    受理。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格式內容應包括名稱、時間、地點、活動內
   容、實施方法、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目,出版計畫書
   得依需要調整項目)。(如附件二)
  3.民間團體或私立學術機構應同時檢具經登記立案之證
   明文件影本。
  4.個人申請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審核作業:
 (一)由本會教育文化處就申請者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
    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初審,
    並就補助額度及補助之項目,提具初審意見。
 (二)初審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三)審查小組審查結果,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九、審核考量原則:
 (一)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
 (二)原住民受益程度。
 (三)實施或出版計畫(含經費明細表)詳實具體可行之
    程度。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經費自籌情形(含申請單位本身自籌經費金額及向
    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金額)。
 (六)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
    形。
十、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
 (一)核定補助額度:於計畫審查並核定後,由本會通知
    申請單位或個人補助額度。
 (二)撥款及核銷方式:
  1.各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於計畫完成二週內,應依照「支
   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
   ),檢齊:
  (1)補助款領據
  (2)計畫支出之原始憑證
  (3)經費支出明細表
  (4)成果報告書(補助出版者應送出版品二十本)
  (5)相關資料及活動照片等,上述文件送本會核銷並
     撥款。
  2.於十一月份辦理研習或出版之單位或個人最遲應於十
   一月三十日前報會核銷並撥款。凡未執行計畫或無法
   於期限內辦理核銷結案者,撤銷其補助資格,爾後再
   申請補助時不予受理。
 (三)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支出原始憑證,應附樣本或樣張
    。
 (四)凡獲本會補助之團體,應有辦理所得稅申報之義務
    ,有關人事費之所得稅繳納,由接受補助單位依規
    定負責辦理報繳事宜,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
    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十一、督導考核:本會成立督導考核小組,採不定期或定期
  派員督導考核辦理研習活動情形,作為改進或是否繼續
  補助辦理之參考依據。
十二、附則:
 (一)凡研習活動之各項宣傳資料或作品發表時均應加註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二)研習活動結束後將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
    動照片等函報本會俾作為以後補助之參考。
 (三)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
    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另規定補充之。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