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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暨獎勵原住民族傳播事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0960022645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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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並結合
  地方政府及社會資源推展原住民族傳播事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暨獎勵對象:
 (一)民間團體:依相關法規,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設,並
    正常營運之廣播或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如一般節目
    製作公司)、非營利事業組織(如公、私立大專院
    校、社區大學、空中大學、公益性與教育性之基金
    會、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電子或網際網路公司
    。
 (二)個人:指影視紀錄片導演或製片人及在報紙與雜誌
    媒體撰稿、企劃、寫作之記者或作者。
 (三)地方政府:指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補助暨獎勵項目及類型:
 (一)製作單位製作與原住民族議題相關之國語或族語廣
    播節目、擁有著作權並獲電台同意播出者。節目類
    型應為系列廣播劇、系列論壇或叩應節目、以及系
    列專題報導三類。
 (二)製作單位製作與原住民族議題相關之國語或族語電
    視節目、擁有著作權並獲電視頻道同意播出者。節
    目類型應為戲劇節目、綜藝或娛樂節目、兒童節目
    、專題報導、論壇或叩應等五類帶狀節目。
 (三)電視或廣播媒體定期或長期提供時數或時段,免費
    或低價播放各類原住民族議題有關之電視節目或內
    容,有特殊貢獻者。
 (四)導演、製片人或製作單位,製作與原住民族議題相
    關之國語或族語紀錄片,經電視台、電影院、各類
    影展或於座位七十人以上之放映廳公開播放者。
 (五)記者或作者,在報紙或雜誌媒體以專文、專題企劃
    或特寫方式,報導或論述原住民族相關議題或訊息
    者。
 (六)網際網路公司建置並維護原住民專屬網站,或以網
    路相關資源定期或長期以線上直播、電子報、訊息
    公布、廣告張貼等方式,宣導與原住民族議題相關
    內容訊息者。
 (七)地方政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原住民族議題傳播業
    務及原住民族媒體人才培育。
四、補助及獎勵方式:
 (一)計畫前補助: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七款項目之申請者應事前申請補助。
 (二)執行後獎勵: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第四款、
    第五款及第六款項目之申請者應事後申請獎勵。
五、補助經費額度之比例原則如下:
 (一)計畫前補助:
  1.系列廣播節目: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六
   十,並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上限。
  2.帶狀電視節目: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六
   十,並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上限。
  3.媒體人才培育: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六
   十,並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上限。
 (二)執行後獎勵:
  1.廣播或電視媒體提供一定時數或時段播放原住民族議
   題:由評審委員會依節目或內容屬性、播放時段、次
   數及總時數等審定獎勵金額,並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
   上限。
  2.五十分鐘以上之影視紀錄片(單片):按申請計畫中
   之直接製作成本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並以新臺
   幣參拾萬元為上限。
  3.雜誌與報紙之報導與論述:由評審委員會在作者/記
   者個人所提報之資料中,依其報導數量、版面、及寫
   作內容核發獎勵金予個別作者/記者。共同企劃、撰
   寫之記者群亦可聯名申請獎勵,惟每人(或每組)以
   新臺幣壹拾萬元為上限。
  4.網路建置或宣導: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
   六十,並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日期及限制:
 (一)計畫前補助:當年四月至次年三月間完成首播且播
    畢之節目或執行完成之活動,應於當年三月提出申
    請。當年十月至次年九月間完成首播且播畢之節目
    或執行完成之活動,應於當年九月提出申請。
 (二)執行後獎勵:執行後獎勵項目,應以前一年十月至
    當年九月之執行成果,於當年九月提出申請。
 (三)未依前二款於三月或九月提出之申請,不予受理。
 (四)同一申請單位或個人,同一年度以申請一個補助項
    目為原則。
 (五)申請計畫前補助之單位應依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
    費低於申請總經費者,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六)鄉(鎮、市、區)公所之申請由所屬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轉送本會。
七、申請要件撰寫:
 (一)本要點以第二點規定之補助暨獎勵對象為申請人。
 (二)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立案證明書影本(個人免)
    及計畫書各一份,連同計畫書電子檔向本會提出申
    請。申請書如附件。
 (三)申請計畫前補助之計畫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1.計畫事項之內容與表現手法。
  2.執行步驟與進度。
  3.傳播效益評估。
  4.結案報告之成果展現方式。
  5.媒體同意播出之證明。
 (四)申請執行後獎勵者之計畫書,應就申請補助項目,
    詳述執行內容,並檢附相關執行成果證明及其他相
    關事項。
 (五)申請人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
    政府、基金會、公共電視、學術機構或財團法人等
    )之補助或獎勵,並應敘明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
    團體補助或獎勵之金額。
 (六)申請製作廣播節目應註明所獲准播出之電台為聯播
    網、大功率、中功率亦或小功率之電台。
八、審查作業程序:
 (一)由本會承辦單位就申請者之形式要件進行初步行政
    審查。
 (二)由本會遴聘審查委員十一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對行
    政審查符合規定之申請案件進行實質審查。
 (三)評審委員會依各類申請案件之性質與數量作綜合研
    判。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者進行簡報及答詢。
 (四)評審委員會依職權行使實質審查及金額分配等作業
    ,其審查原則及重點由委員自訂。
 (五)評選委員會審查結果,由承辦單位簽請本會主任委
    員核定。
九、訪視與評鑑:為求計畫落實,評審委員會委員得組成訪
  視小組實地訪視與評鑑受補助單位之計畫執行情形,或
  邀請執行單位進行簡報說明。
十、經費核銷方式:
 (一)計畫前補助: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於計畫執
    行完成一個月內,掣據及檢齊經費支出明細表、分
    攤表、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二)執行後獎勵:應於審查核定同意後一個月,掣據及
    檢齊經費支出明細表、分攤表、成果報告及相關資
    料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三)地方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補助辦法
    」第十五條規定納入該年度預算函報本會撥款,年
    終並應提送成果報告報本會備查。
 (四)如發現補助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或浮
    報等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
    款項。
十一、附則:
 (一)接受補助者應於活動會場或媒體內容之適當位置或
    時機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
    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
    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
    償責任。
 (三)受補助者應同意就其所受補助之作品、文件、成果
    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目的作公開發
    表與利用。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