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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6: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獎勵輔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60080488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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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優良工藝師創
    作與技藝傳承,並推動原住民族工藝產業永續發展,提
    升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輔導對象:
 (一)獲本會甄選為原住民族工藝師之原住民個人。
 (二)產品獲本會認證為原住民族工藝精品之原住民個人
    、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獎勵輔導措施:本會針對符合前條規定之對象,提供下
  列獎勵輔導措施:
 (一)原住民族工藝師獎勵輔導措施
  1.優先獲聘本會工藝類人才培育課程講師。
  2.優先參與本會年度國際交流及研討活動。
  3.提供下列獎勵輔導經費:
  (1)商標權登記。
  (2)個人主題展。
  4.每一名獲選工藝師限申請獎勵輔導經費一次,最高獎
   勵輔導總經費為二萬五千元整。
 (二)原住民族工藝精品獎勵輔導措施
  1.優先納為本會典藏及採購珍品。
  2.優先進駐本會直屬管轄實體通路。
  3.優先參與本會年度展覽及行銷活動。
  4.提供下列獎勵輔導經費:
  (1)產品專利權登記。
  (2)產品包裝設計、製作及行銷推廣。
  (3)專家諮詢輔導。
  5.每一件認證工藝精品限申請獎勵輔導經費一次,最高
   獎勵輔導總經費為七萬五千元整。
四、獎勵輔導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及文件:申請人應於獲得甄選或認證後一
    年內,且於辦理第三點所訂獎勵輔導事項之一個月
    前,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
  1.獎勵輔導申請書(如附件一)。
  2.獎勵輔導計畫書(如附件二)。
 (二)本要點公布實施前,未能於前款規定之申請時間內
    向本會申請者或已完成上列獎勵輔導事項之作業者
    ,得於本要點公布後二個月內,補送上述申請文件
    ,向本會申請。
五、獎勵輔導審查:
 (一)審查程序
  1.本會收受輔導對象之申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初審
   :
  (1)申請項目不符第三點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2)文件不備者,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3)文件不備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4)未於第四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駁回其申
     請。
  2.初審合格之申請案件,由本會主辦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定期召開審查會議,於預算範圍及獎勵輔導總經費上限內,擬具處理意見及獎勵輔導經費額度,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二)審查基準:獎勵輔導申請案件之審查基準如下:
  1.計畫可行性。
  2.申請獎勵輔導事項之妥適性。
  3.經費編列合理性。
  4.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
 (三)不予獎勵輔導事項: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
    會應不予獎勵輔導;已獎勵輔導者,得撤銷或廢止
    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
    分之補助:
  1.申請之日起三年內,曾有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約
   定或條件之紀錄。
  2.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
  3.未經本會同意,逕予變更原定計畫。
  4.對於獎勵輔導之事項重複申請。
  5.違反本會就獎勵輔導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6.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輔導有偏頗之虞或明顯
   不合理。
六、獎勵輔導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請撥及核銷文件: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時,應備齊
    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
  1.核銷申請書(如附件三)。
  2.領據(如附件四)。
  3.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五)。
  4.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件七,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自
   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二)經費核銷
  1.受輔導對象均應於獎勵輔導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
   向本會申請核銷;如有結餘本會追繳之。
  2.申請核銷日期,至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
  3.申請案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依實
   際結算之總經費核撥。
七、追蹤查核:
 (一)本會得不定時派員訪查各輔導對象之辦理情形,發
    現有下列情形者,應命限期改正:
  1.對補助款之運用,查有未依獎勵輔導用途支用、虛報
   、浮報經費等情事。
  2.未經本會同意而變更獎勵輔導經費用途。
  3.所提申請案件及資料,有虛報不實、偽造、違法及重
   複申請補助等情事。
  4.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二)未依限期改正者,應視情節廢止或撤銷原核定獎勵
    輔導之處分,並追繳獎勵輔導之經費;必要時得定
    一年至三年之期間,拒絕受理該輔導對象依要點提
    出之申請。
 (三)獎勵輔導之申報、審查及核銷作業流程(如附件六
    )
八、附則:
 (一)輔導對象辦理獎勵輔導事項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
    時,應事先將修正計畫報本會核定後始得變更;執
    行後經費不足者,不得申請增加獎勵輔導數額;無
    法執行者,應全數繳還已獎勵輔導款項。
 (二)輔導對象辦理獎勵輔導事項之影音資料、書面文件
    及其他計畫成果,應無償授權本會為公務上使用。
 (三)受輔導對象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原
        住民族委員會補助」之字樣。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