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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一百年度申請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200122332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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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說明:原住民傳統居住地區地處偏遠、交通不便,
  屬於國土空間結構發展上的邊陲與發展結構的弱化地區
  ,且居住環境條件相對不利,在整體發展上「部落」遭
  逢諸多困境。「部落」為原鄉地區政治主體及生活中心
  ,並與大自然共生共榮,為維護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共安
  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並促進部落的景觀風貌改善與
  建設,本會以「部落」為未來發展、規劃的基本主體,
  利用「部落環境永續發展」及「部落生活新風貌」的發
  展策略,重新凝聚原鄉民族的核心價值,以期達到部落
  環境再造、部落經濟活絡與部落文化傳承的目標。
貳、計畫目標:本計畫整體目標(如圖2-1),其主要分為
  「提升部落生活環境機能與品質」、「凝聚居民意識促
  進部落文化傳承建」及「建構地區自明性並提升家園認
  同感」等三方面探討。
 一、提升部落生活環境機能與品質:國內原住民族地區各
   部落內基礎建設多有不足或服務機能不佳情形,影響
   所及除有礙部落整體景觀,更降低週遭生活環境及居
   住品質。當前政府政策對於原住民部落未來發展既強
   調以生態旅遊、文化觀光等軟性產業為發展方向,各
   項適切的公共建設更顯其必要性。因此本計畫預期從
   部落內建設工作出發,實踐整建山村整體計畫、美化
   及改善原住民族部落基本公共設施。
 二、凝聚居民意識促進部落文化傳承:原住民族部落之開
   放空間往往為當地生活休憩、儀式祭典及凝聚部落精
   神的重要空間;因此透過聚會所空間的興建及改造,
   達到落實原鄉生活願景,並提升人文價值與促進資訊
   交流之目的。
 三、建構地區自明性並提升家園認同感:部落為原住民族
   從事各類活動與生活之環境,依其空間規模與人口差
   異,對既有自然環境會產生程度不同之改變與衝擊,
   亦因而衍生發展出不同特色之部落風貌。傳統之風貌
   係指環境呈現給人的視覺整體意象與記憶,主要是藉
   由「人為環境、自然環境、生活與文化活動」等三類
   景觀資源所具體形成的,透過人文、地景及產業的整
   合形構原住民族部落風貌,重新找回自己的神話、祭
   儀、巫師、祖先,建構部落美學。
參、計畫項目:本計畫依預期目標與執行內容主要分為「部
  落基礎環境改善計畫」及「部落文化聚會所興建計畫」
  ,分述如表3-1:
肆、計畫補助範圍與限制:本計畫之補助範圍限定於依原住
  民族基本法第二條所稱「原住民族地區」,凡依本計畫
  經本會核定補助各縣政府工程項目,如嗣後查明係施作
  於非原住民族地區,各縣政府應繳還已核撥補助款項,
  並列入以後年度計畫補助考量因素。而補助範圍依實施
  區域及經費補助分別有其限制性條件與原則性條件,說
  明如表4-1所示:
伍、申請作業說明:本計畫內申請之案件,由縣鄉地方機關
  依需求研擬申請項目,並提報縣政府進行會勘作業,經
  縣政府進行會勘審查作業並排列優先補助順位後,將審
  查結果提報本會進行複審(核定)作業,其申請作業流
  程詳如下(圖5-1);於計畫期間由各縣政府及本會不
  定期督核各執行機關執行情形,並於年度計畫期末由各
  執行機關提報結案報告資料,以為往後年度實施計畫修
  正。
  (一)研提補助計畫
   1.本計畫內申請案件之研提,應經執行機關現場實地
    勘查需求後,依各計畫意旨初步規劃工程內容,並
    登錄本會經建系統網站填寫各項申請內容與上載申
    請資料。
   2.為避免浪費公帑,執行機關應檢討工程範圍內是否
    已有施作其他公共設施,除舊有設施已傾圮毀壞,
    應避免拆除重作。
  (二)辦理會勘作業:為避免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經本
     會核定後,因與現地情況有不符之情形致遭註銷
     影響計畫執行期程,縣政府將地方所提報之申請
     案件進行初步篩選,對符合本計畫規定與補助內
     容之申請案件依計畫詳實度進行會勘作業,並製
     作會勘紀錄表(如附表三)。如經現場勘查有不
     符情況,應由申請單位於會勘日起一週內修正計
     畫內容,並經縣政府複查後函送本會。
  (三)申請資料審查:由各縣政府依適法性、可執行性
     、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機制,審核轄內
     各機關所提申請項目,並評定優先序位。
  (四)提送審查結果:各縣政府應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
     五日前審查結果優先序位,依申請提報案件自主
     檢查表檢視(勾稽)並填具「一百年度原住民族
     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申請案件總表」(如附表
     一),檢附通過審查計畫申請表(如附表二)及
     計畫書等相關文件函送本會辦理後續作業。
  (五)本會辦理會勘:本會依縣政府審查申請案件結果
     視實際需求性辦理抽查,並派員針對申請項目進
     行現場勘查。
  (六)申請計畫複審:各縣政府所送申請案件,本會依
     計畫意旨、審查結果、優先補助順位表進行審議
     後補助辦理。 
陸、審查原則:
 一、道路改善工程
  (一)於農路(指編定農路,如農桃復001)、鄉道、
     縣道及省道等主要道路施作各項管養工作(含道
     路鋪面改善、路燈施作、邊坡穩固及道路排水改
     善等工程)應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自行籌措經費
     維護。
  (二)為符本計畫以改善原住民族〝部落〞基礎民生建
     設意旨,申請改善道路於改善起點至道路終點應
     有合法住戶。
 二、非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一)河川治理事項如屬中央管河川,應洽該管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河川治理事項如縣管河川應由該管縣政府施作或
     先經縣政府(水利單位)核准始得施作。
  (三)農牧業灌溉用水改良屬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權責,
     不在補助範圍。
  (四)私人土地範圍內排水改良應由所有權人自行施作
     ,不在計畫補助範圍。
 三、非道路邊坡改善工程(非以穩固道路路基或維持用路
   安全為目的之水土保持工程)
  (一)施作非道路邊坡應由申請機關查明土地權屬,倘
     屬私有土地應由該土地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善盡
     水土保持義務。
  (二)施作區域如屬林班地或中央管原住民保留地,應
     逕洽該管中央機關申辦。
 四、其他性質工程
  (一)有關新建或修建辦公廳舍非屬本計畫補助範圍,
     申請項目施作內容亦不得兼作辦公廳舍使用。
  (二)施作街景改善涉及私人或其他機關圍牆造景,應
     於申請前取得施作同意書,並約定於完成工作物
     使用年限內不得擅自以各種方式變更景觀。
  (三)供公眾遊憩區域開發性質之工程,應以符合本計
     畫改善部落公共建設意旨為補助範圍。
柒、計畫管制作業
 一、計畫考核作業:參見附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
   助地方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年度考核作業方法」。
 二、年度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本會
   核准者外,將予註銷、刪減、追繳或中止補助經費:
  (一)施作地點或項目經查證有不符本計畫補助項目或
     範圍者。
  (二)經查證有重複接受補助情形。
  (三)執行過程經辦理發包作業三次以上仍未決標。
  (四)於計畫當年度九月底前,未完成工程發包。
  (五)經辦理發包作業完成後,因故解除契約。
  (六)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有阻礙施工因素,經督導並
     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捌、經費處理方式:辦理本計畫內所核定補助經費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均應
  由各縣政府相對列入年度預算。
 一、補助經費申請範圍:本計畫係以補助部落內工程建設
   為主,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應限工程發包經費、空污費
   、工程管理費、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及與工程直接相關
   之地質鑽探發包經費與水土保持計畫作業發包經費,
   工程管理費編列應以「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
   用要點」規定辦理,餘如評選委員出席費等業務費用
   ,應由受補助機關自行籌支。
    受補助縣政府如依行政院公布各縣政府財力等級評
   定為第二級者,應相對提列申請計畫所需金額百分之
   二十為地方配合款;財力等級評定為第三級者,應相
   對提列申請計畫所需金額百分之十五為地方配合款;
   財力等級評定為第四級者,應相對提列申請計畫所需
   金額百分之十為地方配合款;財力等級評定為第五級
   者,應相對提列申請計畫所需金額百分之五為地方配
   合款。
 二、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一)中央補助款:
   1.本會核定補助款或發包後總工程費(工程發包經費
    +空污費+工程管理費+設計監造費)超過新臺幣
    三百萬元之「工程」案件。分二期撥付;
   (1)執行單位於工程預算書審定並上網填報作業進
      度後由各縣政府檢據(本會核定函與工程明細
      表、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勞務採購契約書(
      含重要頁影本)、工程預算書(含重要頁影本
      )送本會請撥第一期款,即核定補助經費之百
      分之三十。
   (2)執行單位於工程完成發包暨工程進度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者,其所需總工程費倘超過補助款之
      部分經費,應請由各執行單位自行負擔配合辦
      理外,並依實際總工程費(含工程管理費、空
      污費及設計監造費等)由各縣政府統一檢據(
      本會核定函與工程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領
      據及發包經費明細表(含計算公式)、空污費
      收據影本、勞務採購契約書(含重要頁影本)
      、工程契約書(含重要頁影本)、進度達百分
      之五十之佐證文件(監造日報表及施工日報表
      )送本會審核後撥付第二期(尾)款。
   2.本會核定補助款或發包後總工程費(工程發包經費
    +空污費+工程管理費+設計監造費)為新臺幣三
    百萬元(含)以下之「工程」案件:
   (1)核定項目屬性為「規劃」部分,於委託規劃契
      約書簽定後,一次撥付發包總金額。
   (2)核定項目屬性為「施工」部分,工程發包後撥
      付全期補助款數額。
    綜上,由各縣政府檢據(請款自主檢查表、本會核
   定函與工程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及發包經費明
   細表(含計算公式)、空污費收據影本、勞務採購契
   約書(含重要頁影本)、工程契約書(含重要頁影本
   ),送本會請撥全期補助款。
  (二)地方配合款: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措配合辦理。
  (三)中央補助款經費請撥統由各縣政府為單一窗口,
     各鄉鎮市公所應提送請撥款資料予各縣政府,再
     由縣政府函送本會辦理請款。
  (四)中央補助款請撥經費計算方式:
   1.實際發包經費:發包後依上開「補助經費申請範圍
    」內所列補助經費項目,計算實際執行所需經費。
   2.核定中央補助款:依本會核定函所列經費需求之中
    央補助款數額計算。
   3.總計畫發包預算經費:依執行單位辦理發包總預算
    經費計算。
玖、計畫實施注意事項
 一、申請計畫應注意事項
  (一)研提申請計畫應呈現計畫內容與區域及部落整體
     性發展需求關聯性,各項零星修繕工程應由權責
     機關於年度預算內辦理為原則。
  (二)申請計畫時各申請機關及該管縣政府應先行就計
     畫內容適法性確認,並依本作業須知「肆、計畫
     補助範圍與限制」規定範圍內提報。
  (三)逾規定提報時限申請者,應由縣政府逕行依本須
     知規定辦理現勘事宜再行函報本會,惟本會仍得
     予退回或另視計畫執行結果賸餘經費餘裕再行研
     議。
  (四)申請計畫預算經費應按地方政府財力分級相對編
     列配合款,未編列部分由本會逕行調整。
 二、執行計畫應注意事項
  (一)各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
     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辦
     理。
  (二)進行規劃設計前置作業時,應就擬施作工程項目
     徵詢當地部落居民意見並取得共識,俾做為設計
     之參考。
  (三)各縣政府應就執行單位完成之預算書圖自行訂定
     審查方法,該審查方法得以預算金額區分審查等
     級或由執行單位逕行發包,惟由執行單位逕行發
     包者該縣政府仍應於發包後進行抽查。
  (四)工程用地及地上物之取得處理暨障礙物之遷移,
     由執行機關負責解決,並應於年度開始前辦妥協
     調或徵收等手續,工程費不得支用上述費用。
  (五)施工期間,執行單位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施
     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辦理外,有關工程品質管
     控(含抽驗),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切實
     辦理,並落實「三級品管制度」,確實控制工程
     品質,本會將不定期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及督
     導,務必按計畫期限完成。
  (六)各項工程項目完成後,除由各該鄉鎮市公所依照
     主管機關所訂養護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輔
     導凝聚部落共識,鼓勵居民參與,採自主性認養
     方式維護管理,俾發揮應有效益。
   本計畫工程完成後,應依本計畫結案報告表(附表四
  )繕製結案資料二份函送本會彙整成果報告。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