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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推展原住民族樂舞藝術獎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發藝字第1070005146號 令
法規體系: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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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使台灣原住民族樂舞展演得以穩定發展,訂定「原
  住民族樂舞展演團隊獎助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樂舞展演團隊(以下簡稱團隊),
  係指於國內登記立案之團體。
三、申請資格:登記立案之樂舞展演團隊並從事原住民族樂
  舞展演為主之原住民展演團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及其附屬團
    隊。
 (二)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總表。
 (二)團隊簡介。
 (三)團員名冊。
 (四)歷年展演情況及相關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可供參
    考資料。
 (五)團隊歷年演出代表性作品影音DVD光碟。
 (六)申請年度展演(製作)計畫。
   前項團隊填報文件須一式十份送本局審核。
六、受理申請及審查評選時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本局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
    午五時三十分止。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
    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
    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規
    定辦理。
 (二)審查評選時間:自截止收件日翌日起,十個工作天
    為原則,必要時本局得酌情延長。
七、本局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組成評審委員會,評
  審委員由本局遴聘派之。前項評審委員之組成及迴避原
  則如下:
 (一)評審委員應具一定水準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
    藝術行政、美學、經營管理、藝術行銷及全國團隊
    生態觀照等相關經驗。
 (二)評審會議置委員七人,成員由學者專家五人、本局
    代表二人共同組成。
 (三)評審委員中,本人暨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三
    等親以內親屬擔任團隊負責人應行迴避。
八、評審程序:
 (一)初審採書面審查,選出至多六團隊為限,複審階段
    團隊應出席口頭報告十分鐘,並接受十五分鐘答詢
    。
 (二)評分準則:以評審會議決議之評分標準為審查基準
    。
 (三)評審會議委員出席達五人以上,得召開會議。
 (四)評審方式就團隊過去營運狀況及申請年度營運計畫
    內容予以實質審查後團隊應提出十分鐘報告,答詢
    五至十分鐘。
 (五)評審委員以排定之優先順序,討論出奬助之團隊名
    單及獎助金。
九、評審結果應經評審會議通過及行政程序完備後公布。評
  審結果未公布前,不接受查詢。
十、奬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付及核銷
  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奬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
    修正後計畫書內容及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至
    本局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
    六十。相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團隊自行影印留存。
 (二)第二期款:依契約書規定期程,受奬助團隊應將第
    二期款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及電
    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十份送本局審核結案,憑撥年
    度補助款百分之四十。相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團隊自
    行影印留存。
十一、受獎助團隊配合事項:
 (一)請無償提供演出照片十張以上,影音資料三至六分
    鐘予本局作業務推廣運用。
 (二)團員更動數達半數以上或展演變更(以計畫書為對
    照)應報本局備查。
 (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局及審計機關
    隨時派員查核瞭解。
 (四)團隊參與本局主辦相關計畫之情形,包括受補助團
    隊之輔導、合作、觀摩、交流,及其他本局為推動
    業務所辦理之藝文推廣活動等,將列為下年度評選
    之參考。
十二、受補助團隊如違反本要點規定,其情節嚴重者本局得
  撤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十三、評鑑小組之年度評鑑報告及預算執行情形,將作為本
  局調整下年度計畫內容及補助經費之參考。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經本局修正後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