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直轄市、縣(市),並就讀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滿
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原住民幼兒。
第三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原住民幼兒,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分上、下學期,依下列規定補助其學費:
一、就讀公立幼稚園者,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
收費規定,補助全學期全額之學費。
二、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
以下之原住民幼兒,除前項學費補助外,並得依五歲幼兒
免學費教育計畫規定,申領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第四條 申請補助方式、應繳交資料或文件、審查作業、補
助款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自行訂定;符合補助規定者,得於開學註冊時減繳補助
額度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一月
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申請
且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及補助需求額度,分別報送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辦。
第五條 各公私立幼稚園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
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符合補助規
定之幼兒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本辦法補助之申請方式、應繳交資料、審查作業、發
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第六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領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其他五歲幼兒相關學費補助措施;其與其他
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財源所補助之各
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申領時,合計申領
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
第七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直
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