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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展覽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發綜字第10600023022號 令
法規體系: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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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推展藝術團體、機關及個人之策劃展覽,並鼓勵創
  作及交流合作,以探討原住民各族群傳統與現代美術發
  展的型態與內涵為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展覽場地:以本局八角樓特展館為原則。
 (二)邀請展:為本局業務推動需求邀請之展覽。
 (三)申請展:為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個人
    主動向本局申請之展覽。
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本局得邀請辦理展覽:
 (一)有關原住民族之文獻史料或特殊意義之藝文展覽。
 (二)國際知名之南島原住民歷史、藝文、文物展覽及交
    流展。
 (三)當代原住民族藝術家之個人創作,展覽之主題與原
    住民議題相關,且曾獲國家頒授之國家文藝獎、民
    族藝術薪傳獎、民族工藝獎、傳統工藝或全國性競
    賽前三名等獎項者。
 (四)博物館、文化機關及團體間之交流展覽。
 (五)其他因本局業務推動之必要邀請展出。
四、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辦理藝文展覽:
 (一)具原住民身分之個人。
 (二)展覽之主題與原住民族議題相關之從事藝術創作人
    。
 (三)機關(構)、學校及經立案之法人、團體。
五、申請辦理藝文展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六月十
  日至八月十五日間為原則,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身分證明文件:
  1.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本人戶籍謄本,但非原住
   民得免附本人戶籍謄本。
  2.機關(構)及學校:組織法規或核准設立公函影本。
  3.經立案之法人、團體:法人團體立案證書影本、負責
   人當選證書及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個人展覽:展出企劃書、展件清冊、展件或電子檔
    影像照片六張。
 (三)聯合展覽:展出企劃書、參展者名單、展件清冊、
    展件或電子檔影像照片十五張。
六、本局應依下列規定受理、審查及核定申請案:
 (一)本局應於每年九月間,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
    審查各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簽奉局長核定後,
    於當年度十一月一日公佈於本局網站。
 (二)前款審查委員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
    分之一。
 (三)審查委員應依下列標準審查各申請案:
  1.符合本要點原住民藝術文化推廣之宗旨。
  2.以本局為首展地點且展出議題具獨特性。
  3.計畫周延性及可行性。
  4.以往展出之績效。
  5.展出效益之評估。
 (四)經本局核定同意展出者,應與本局協商展出檔期並
    簽訂展覽契約;如本局該年度檔期已滿,應延至下
    一年度。
七、展覽契約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檔期如經排定,因故不克展出,應於展前三個月,
    以書面通知本局取消檔期,違者二年內不得再度提
    出申請。
 (二)展覽檔期排定後,本局如因業務推廣之需要,得調
    整檔期,展出者不得異議。
 (三)展出時間:每一檔展期以二個月為原則,本局得視
    實際情況調整之,每週除週一休館外,每日上午八
    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止。
 (四)展覽佈置:由展出者與本局共同研商後決定。申請
    展佈展工作由展出者負責,並於展出前二日下午五
    時前完成;展覽結束,展品及展板等應於三日內卸
    件運回,並清理場地恢復原狀,逾期本局不負保管
    之責。如損毀原有設施應負責修復或另行支付修復
    全額之費用。
 (五)展場內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及進行任
    何商業行為。
 (六)展品若有抄襲、模仿、偽造之嫌,本局有權立即終
    止該項展出;有侵權行為者,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本局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七)展覽檔期既經排定,本局列入年度活動,並統一發
    佈新聞,申請展出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八)展覽文宣品、展品攝影、佈卸展、主題板製作、展
    品包裝經費酌予補助,不足部份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
 (九)使用展場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
    少,應按原購置價格負責賠償。如需增加特殊照明
    或其他設備器具等,應經本局同意後,洽請專業人
    員會同本局人員辦理。
 (十)展覽期間展品安全維護,除由本局辦理展品保險外
    ,亦請導覽人員不定時巡視,展出作品如遇人力不
    可抗拒及保險項目外之情事而導致損壞者,本局不
    負賠償之責。
 (十一)同一內容之展覽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八、本要點規定之書表圖冊,均如附件。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