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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4: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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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案
  件之催繳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溢領係指喪失請領資格,其已領取之津貼。
三、應繳還溢領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核定函件,應以雙
  掛號送達證書通知於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
  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
  即得向財稅資料中心調個人財產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應繳還溢領之本津貼,以
    一次繳還為原則;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依
  法強制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
  六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
  者外,每月至少繳還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
四、分期攤還溢領津貼時,應由請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開具
  銀行票據或辦妥攤繳切結書,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者,
  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繳清,違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