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案
件之催繳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溢領係指喪失請領資格,其已領取之津貼。
三、應繳還溢領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核定函件,應以雙
掛號送達證書通知於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
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
即得向財稅資料中心調個人財產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應繳還溢領之本津貼,以
一次繳還為原則;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依
法強制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
六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
者外,每月至少繳還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
四、分期攤還溢領津貼時,應由請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開具
銀行票據或辦妥攤繳切結書,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者,
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繳清,違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