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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2: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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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失業原住民於
  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安心受訓,習得一技之長,提昇就
  業能力,改善生活,特定本要點。
二、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參加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
  助辦理且訓練期間達六個月以上之全日制職業訓練,並
  已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請六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之失業原住民,得接續申請本補助。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係指每星期上課四天以上、
  每天上課滿日間四小時,且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
  之訓練。
三、補助金除身心障礙者外,每人依實際參加訓練每滿三十
  日者,按月發給基本工資之百分之六十,以接續中央勞
  工主管機關發給之就業促進津貼,且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實際參加訓練未滿三十日者,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訓練時間達十日以上且滿三十小時者,發給每月基
    本工資之百分之三十。
 (二)訓練時間達二十日以上且滿六十小時者,發給每月
    基本工資之百分之六十。
四、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訓練單位應於開
  訓後第七個月內檢具受補助人之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
  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印領清冊(如附件二)。
 (三)已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請六個月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之切結書(如附件三)。
 (四)經訓練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單
    位)名稱及承辦人署名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註有與正本相符字樣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含訓練課程配當表、師資簡歷及相關資料之核准訓
    練計畫書。
 (七)訓練單位請款領據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
   申請案經本會核准後,由本會將補助款撥付訓練機構
  轉發受訓學員;訓練機構撥付受訓學員後,應副知本會
  。
五、辦理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個月內填具工作成
  果表(格式如附件四),彙送本會備查。
六、受補助人除因不可抗力外,倘有中途退訓、離訓等情事
  ,訓練機構應實際覈算參訓人數及日數比例,繳回補助
  款。未依規定辦理或有發生冒領、溢領或不實等情事者
  ,除追繳已領之補助款,涉有刑事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依本要點核准之補助案,本會應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