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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原民人字第1120043420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室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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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原住民
  族事務有功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獎章(以
       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協調、推動、
資訊服務及管理,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傳統技藝之蒐集、
保存、研究、創作、人才培育、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
等,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長期照顧服務之增進
及改善,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
 光及經濟產業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及生活環境改善,貢獻卓著。

七、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及促進就業,
具有特殊貢獻。

八、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九、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第三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
       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且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
   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第四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單位
向本會推薦。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
 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委員、各處室及所屬機構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
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
   格式如附表一。

第五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
      ,受獎人具原住民身分者,證書內容得以受獎人民族
       別之原住民族語言並列之。獎章及證書之式樣、圖說
      ,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受獎人為外國人者,得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雙語證書之
   式樣依附表四之規定。

第六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
      ,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七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
      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