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500313782號
訴願人:楊志堅君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以下同)******
住所:******
訴願人不服臺東縣政府114年10月3日府原經字第1140226194號函,爰提起本件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案訴願人以其所有座落於臺東縣**鄉**段***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1344公頃申請禁伐補償,向臺東縣金峰鄉公所(下稱公所)申請114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
該申請案經公所送臺東縣政府(下稱下稱原處分機關)執行檢測及審核,發現系爭土地有 0.5150公頃草生地之情形,經檢測竹、木覆蓋率約 54.6%,不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條第1項,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之規定。
縣府遂以114年10月3日府原經字第1140226194號函駁回訴願人所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理 由
按本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再按本會105年8月26日原民經字第1050050436號函釋所檢附之函釋彙整表項次7.有關禁伐補償林地檢測標準:「按本條例第4條規定辦理現場勘查,辦理項目如下:(1)衛星定位系統核對禁伐土地範圍。(2)記錄禁伐土地範圍樹種。(3)拍攝現地照片。(4)詳實登載檢測記錄,合格者,其林木年齡超過 6年者且林地鬱閉度(樹冠之投影或翳蓋面積與林地面積之比例)應達70%以上及再按107年2月12日原民經字第1070007605 號函釋:「本條例明定現場檢測結果作為核准與否之依據,至於勘查方式並無任何其他限制,但須以能判斷現場林地狀況為前提,於衡酌工作效率及檢測人員之安全考量,現場勘查作業有配合現代化科技之必要性。」
原處分機關爰得依前揭函釋意旨,因本案無法由一般通行方式到達現地,考量檢測人員安全,採衛星影像辦理勘查作業,以衛星影像地理資訊及影像處理技術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之現場勘查作業,經原處分機關於114年8月6日以114年4月衛星影像辦理現場檢測作業,系爭土地面積為1.1344公頃,扣除未有竹、木面積 0.5150公頃,竹木覆蓋面積計0.6194公頃,其覆蓋率約為54.6%,未達70%,不符本條例補償之規定,原處分機關遂據以判定系爭土地竹、木覆蓋率未達七成,核定結果不合格,作成系爭處分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請求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杜張梅莊
Adralriw Abaliusu
委員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Yapasuyongʉ‧Poiconʉ
委員 謝亞杰
委員 楊正斌
委員 賴俊源
委員 馬潤明
委員 鄭津津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