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
推動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立
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二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
二、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
三、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公共服務、社會
溝通與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四、原住民族文物之蒐集、典藏、保存、
維護、研究及學術交流 。
五、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展示內容與設備
之規劃設計及製作。
六、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園區之管理及維
護。
七、其他有關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設事
項。
第三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
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
授之資格聘任,以具原住民身分優先;副主
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
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以具原住民身分優先。
第四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
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
規定。
第五條 本處於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成立時裁
撤之。
第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