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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130048094號
法規體系: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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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
  推動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立
  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二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
  二、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
  三、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公共服務、社會
      溝通與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四、原住民族文物之蒐集、典藏、保存、
      維護、研究及學術交流 。
  五、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展示內容與設備
      之規劃設計及製作。
  六、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園區之管理及維
      護。
  七、其他有關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設事
      項。

第三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
  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
  授之資格聘任,以具原住民身分優先;副主
  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
  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以具原住民身分優先。

第四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
  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
  規定。

第五條 本處於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成立時裁
  撤之。

第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