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之發展,支持部落自主力量與民間社福能量,協助原住民族長者、婦女、兒少、身心障礙者、家庭與弱勢族群獲得適切服務,提升生活照顧、健康促進、就業促進與社會參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族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或已取得原住民法人機構或團體證明書者。
(二)各級公、私立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研討會及座談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整。
(二)文化照顧、心理支持、團體輔導等活動方案,每案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範圍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活動。
(二)長者與家庭支持活動。
(三)身心障礙及支持性活動。
(四)社會弱勢救助與就業促進活動。
(五)文化照顧活動。
(六)健康促進活動。
(七)災害救助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以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語言、社會脈絡與部落需求為優先。
(三)補助以非營利活動為限。
(四)旅遊、純聚餐、純表演、勸募、才藝班等非屬社福目的者不予補助。
(五)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同一補助項目僅限補助一次。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計畫書、法人、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及切結書各一份(如附件一),於計畫開始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並應於本會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附件二),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計畫書內容未依前款規定出具者或涉及違反法令之情形時,本會得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經本會專案認定對於推動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政策有重大效益之申請案件,其補助對象、金額及申請時間不受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之限制。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者前案逾期且未完成結案。
(二)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計畫。
(三)未於計畫開始前三十日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限期未完成補正。
原住民團體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一年內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
(二)任期屆滿未改選。
(三)財務資料未依規定陳報。
(四)立案未滿一年。
八、本要點申請計畫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畫之完整性。
(二)執行計畫族語運用之程度。
(三)補助事項之妥適性。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相關費用補助核定以本會共同性費用標準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為準)
(五)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具體質化及量化預期效益。
(七)最近三年接受本會補助辦理成效及核銷情形。
九、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有調整執行內容、經費必要者,應函報本會同意變更,並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變更,經本會審認原核定內容之執行已無實益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十、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採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二)補助金額達二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預撥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如附件三)辦理核銷撥付:
1.領據。
2.成果報告書(須含照片,並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
3.費用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4.受補(捐)助活動收支彙總表。
(三)受補助案件之支用單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人員薪資、出席費、講座鐘點費、審查費、撰稿費、專題演講差旅費等費用項目,依照本會以造冊、個人收據或出差旅費報告表方式(均應簽名或蓋章)支給,其他經費項目,應取得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據或相關書據。
2.前目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應依財政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收據應由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1)受領事由。
(2)實收數額。
(3)受補(捐)助對象之姓名或名稱。
(4)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
(5)開立日期。
3.各項支用單據應按核定科目分類依序編號,並黏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參考格式如附件三)。受補助案件請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並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會事後審核作為相關紀錄。
(四)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例核減補助經費。
(五)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本會補(捐)助比率繳回或由本會尚未撥付之補(捐)助款扣抵。
十一、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受補助案件抽查考核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備妥資料配合考核。前項考核結果,作為受補助者下次申請案件核定補助之重要參據。
十二、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永久無償授權本會非營利使用該著作財產權(如附件四)。
受補助者之成果報告書及其他結案資料,應擔保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者,受補助者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文件或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計畫變更未報請本會核定。
(三)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
(四)逾期辦理核銷結案。
(五)拒絕接受本會考核或未備妥相關資料。
(六)未將本會列為指導機關。
(七)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設、浮報等情事。
(八)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九)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十四、附則
(一)受補助案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三)受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如附件五)。
(四)本要點得因需求滾動修正,未盡之處,依本會公告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