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放遇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之慰問金,特
訂定本要點。
二、慰問金發放適用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並具下列事實:
(一)死亡。
(二)因意外或災害失蹤。
(三)住院。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會專案簽准。
三、慰問金經本會專案簽准始得發放,發放金額如下:
(一)死亡慰問: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因意外或災害失蹤慰問: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三)住院慰問:每人發給新臺幣一至五萬元。
(四)專案慰問:視個案認定。
死亡慰問金不得與因意外或災害失蹤、住院及專案慰問金重複發放。
四、同一事由每人每年最多發放二次為限。
五、慰問金發放順序如下:
(一)死亡或因意外或災害失蹤慰問金:
1.配偶。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二)住院及專案慰問金,由本人或前款所定順序之人領取。
六、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