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400668715號
訴願人:林竑妤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訴願人不服苗栗縣政府114年8月19日府原族字第1140180228號函,爰提起本件訴願: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案訴願人於113年10月9日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乙級證照,並於證照生效起日一年內,依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向苗栗縣政府(下稱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114年7月29日送達申請表,經原處分機關審核結果,認定本案訴願人於114年7月27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符補助對象應具資格,爰以114年8月19日原族字第1140180228號函(下稱系爭處分)
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乃於114年9月11日提起本訴願,原處分機關於114年9月12日收受訴願書。
理
由
查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第6條規定:「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稱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以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於113年1月3日修法變更條次為第10條)規定,於戶籍資料記載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者。」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另查本會107年5月2日原民社字第1070027620號函釋示關於本會「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之原住民身分資格認定一案,應以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已具原住民身分者為準。
依上開法規規定,原住民身分採登記生效主義,於戶籍登記後發生效力。本案訴願人於114年7月29日申請技術士證照獎勵時,雖已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114年7月27日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113年10月9日取得技術士證照時,則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因此不符合上開法規及本會函釋規定。
再按上開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1年内提出申請,未於期間內申請者,即喪失資格,以保障原住民公平申請期間及確保獎勵之行政效能,其與原住民身分認定之時間點有明確區別。
據上論結,本案訴願人申請技術士證照獎勵,不符合上開辦法第2條、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及本會107年5月2日函釋,原處分機關所為系爭處分並無違誤,應予維持,本件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杜張梅莊
Adralriw Abaliusu
委員
李玟潔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陳愛娥
委員
黃源浩
委員
廖江憲
委員
謝亞杰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