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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簡國有不服桃園市政府駁回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之行政處分-原民訴字第11400668713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訴字第11400668713號
法規體系: 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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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400668713

訴願人:簡國有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訴願人不服桃園市政府114年711日府原福字第1140196954,爰提起本件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訴願駁回

 

    訴願人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下稱上開要點) 114327日向桃園市復興區公所申請修繕住宅補助,經該公所以11474日復區民字第1140019063號函報送申請表及相關應備文件(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及財產清單、房屋稅籍證明書、未獲政府其他補助切結書、修繕住宅照片、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領款帳戶影本等)予原處分機關審核。

    經桃園市政府審核結果認定不符合上開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第2目之1修繕規定,於114711府原福字第1140196954號函(下稱系爭處分)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嗣於同年84日檢送訴願書提起本訴願,原處分機關於114811日收受訴願書。 

 

上開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第2目之1規定:「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2.修繕住宅(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惟依桃園市政府114521日會勘紀錄照片,訴願人申請標的現況僅為6根鐵柱及施作鐵皮屋頂之建物構造,未見牆壁、門窗等居住所需之圍護構造尚非為具有基本居住功能及形式之「住宅,亦無設施、設備、家具等,在客觀上無法認定符合上開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第2目之1之規定,亦即無法符合修繕住宅自有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之要件。

次按建築法9條規定,有關新建」工程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再查住宅法3條規定住宅係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依訴願人114327日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補助施工前照片)及對照106年第一次獲得核定補助款修繕前之房屋狀況照片,顯然訴願人以該補助款實際從事將住宅主體拆除後再予「重建、新建」,惟其僅為鐵皮屋頂及6根鐵柱,無法供居住使用,並非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尚非住宅。訴願人本次向市府提出申請住宅修繕,進行該構造體之後續增建與完工,使其成為可居住之房屋,仍屬上開建築法「新建」行為,與上開要點第5點,住宅修繕自有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之規定要件不符

    據上論結,本案訴願人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與上開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第2目之1不符合,原處分機關依個案事實情況予以認定,係本於權責核處,所為系爭處分尚無違誤,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杜張梅莊 

Adralriw Abaliusu

委員    李玟潔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陳愛娥

委員    黃源浩

委員    廖江憲

 委員    謝亞杰

中華民國1141218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