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400668712號
訴願人:宗品昇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訴願人:宗品承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訴願代理人:宗金銘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訴願人不服桃園市政府114年7月23日府原福字第1140208448號函,爰提起本件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下稱上開要點)
於114年4月28日向桃園市復興區公所申請修繕住宅補助,經該公所以114年7月15日復區民字第1140020259號函報送申請表及相關應備文件
(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及財產清單、房屋稅籍證明書、未獲政府其他補助切結書、修繕住宅照片、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領款帳戶影本等)予原處分機關審核。
經桃園市政府審核結果認定不符合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於114年7月23日府原福字第1140208448號函(下稱系爭處分)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嗣於同年7月28日檢送訴願書提起本訴願,原處分機關於114年7月30日收受訴願書。
理
由
按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申請人應為成年人或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自然人,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房屋所有權人。(二)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三)房屋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前項第三款以申請修繕住宅補助為限。」,次按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本案由法定代理人(訴願人父親宗金銘)為訴願代理人。依訴願人宗品昇申請時檢附戶籍謄本資料顯示其為民國97年10月16日出生,即訴願人宗品昇申請本案補助時僅16歲,尚未符合上開要點規定及民法第12條滿18歲之成年人資格,亦非具備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自然人資格,依上開規定顯然不具申請人資格。
據上論結,本案訴願人申請修繕住宅補助,不符上開要點第4點申請人應為成年人規定,原處分機關依個案事實情況予以認定,係本於權責核處,所為系爭處分尚無違誤,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杜張梅莊
Adralriw Abaliusu
委員
李玟潔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陳愛娥
委員
黃源浩
委員
廖江憲
委員
謝亞杰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