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宗品昇不服桃園市政府駁回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之行政處分-原民訴字第11400668712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訴字第11400668712號
法規體系: 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決定
法規功能按鈕區

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400668712

訴願人:宗品昇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訴願人:宗品承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訴願代理人:宗金銘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訴願人不服桃園市政府114年723府原福字第1140208448號函,爰提起本件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訴願駁回

 

    訴願人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下稱上開要點) 114428日向桃園市復興區公所申請修繕住宅補助,經該公所以114715日復區民字第1140020259號函報送申請表及相關應備文件 (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及財產清單、房屋稅籍證明書、未獲政府其他補助切結書、修繕住宅照片、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領款帳戶影本等)予原處分機關審核。

    桃園市政府審核結果認定不符合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於114723府原福字第1140208448號函(下稱系爭處分)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嗣於同年728日檢送訴願書提起本訴願,原處分機關於114730日收受訴願書。

 

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申請人應為成年人或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自然人,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房屋所有權人。(二)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三)房屋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前項第三款以申請修繕住宅補助為限。」,次按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本案由法定代理人(訴願人父親宗金銘)為訴願代理人。依訴願人宗品昇申請時檢附戶籍謄本資料顯示其為民國971016日出生,即訴願人宗品昇申請本案補助時僅16歲,尚未符合上開要點規定及民法第12條滿18歲之成年人資格,亦非具備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自然人資格,依上開規定顯然不具申請人資格。

    據上論結,本案訴願人申請修繕住宅補助,不符上開要點第4點申請人應為成年人規定,原處分機關依個案事實情況予以認定,係本於權責核處,所為系爭處分尚無違誤,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杜張梅莊 

Adralriw Abaliusu

委員    李玟潔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陳愛娥

委員    黃源浩

委員    廖江憲

 委員    謝亞杰

中華民國1141218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