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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4 02: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人字第1140057729號函訂定下達
法規體系: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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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作業,依據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附
    則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公共建設處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支給專業加給之人員。
三、連續任職於本會公共建設處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屆滿一、三、五年者,自第二、四、六年起,除有第五點
    不發或第六點減發情事外,按年發給新臺幣三萬元、四萬五千元及六萬元之一次性獎金。
四、年資採計方式如下:
   (一)本要點所定年資以連續任職於本會公共建設處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同時支領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
         期間之服務年資採計;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已在職者,自該日起算年資;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以後
         到職者,自到職日起算。
   (二)前款年資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因案停職期間及第五點所定不發給留任獎金期間之年資。但留職停薪、
         因案停職及第五點所定不發給留任獎金期間前後年資均符合前款要件,得扣除該段期間,視為連續任
         職,前後年資得合併採計,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計
         之。
   (三)工程人員實務訓練期間,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支給津貼之年資,可採計支給留任獎金年資。
五、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留任獎金:
   (一)年終(另予)考績列丙等以下。
   (二)受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三)平時考核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四)因案停職、免職。
   (五)因執行業務涉及刑事不法,經檢察官起訴尚未判決確定,或為緩起訴處分,尚在緩起訴期間。
   (六)因全年無工作事實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六、 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年度減發留任獎金:
   (一)平時考核累積達記過二次之處分,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二)平時考核累積達記過一次之處分,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發給二分之一數額。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不含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因素),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四)請延長病假,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月數,不予扣
         除,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計之。
七、留任獎金發給時間:
   (一)本會應依第四點規定,於各年年資計算截止日每年九月三十日或到職日前一日後,核算該年度符合支
         領條件人員年資,並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或到職日次一月底前,一次核發前一年度留任獎金。
   (二)核發日(含當日)前已離職者(屆齡退休者除外),不予發給。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及其他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