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強化館務研究與發展、資源整合與開發等總體發展事項之諮詢,特設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
備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本處之未來定位、營運方針、發展策略及目標績效之諮詢與建議。
(二) 本處之蒐藏、研究、展示、教育推廣等核心業務之相關規章研擬及計畫諮詢。
(三) 本處工程興建及營運管理整合之諮詢與建議。
(四) 其他有關本處籌備重大事項之諮詢。
三、本委員會組織:
(一)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本處主任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主任兼任;另設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二) 除本處主任及副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處就相關領域專家或學者聘(派)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
(三)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委員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委員會會議之召開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會議決議事項,由本處作為相關業務推動之重要
參考。
六、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鑑定人輔佐人。
(五)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綜合規劃組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一至三人,由本處業務單位人員兼任。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處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委員會於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成立時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