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獎懲基準
一、本基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 職員、約聘、約僱、約用人員之獎懲,除另有規定外,依本基準規定辦理。
三、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領導有方。
(二)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並獲致具體成果者。
(三)拾金不昧,拒收餽贈,操守廉潔,有具體事蹟者。
(四)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
(五)愛惜公物、撙節公帑。
(六)研訂及修正各項法規及行政規則,績效(表現)良好。
(七)其他部會採納本會意見,制定或修正其法規及行政規則,績效(表現)良好。
(八)研提重大創新制度或簡化流程,績效卓著。
(九)參加選務工作,績效(表現)良好。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予獎勵,或其他在工作績效、品德操守,表現優良。
四、有下列具體優異事蹟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成效優異。
(二)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並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三)對主辦或監督業務,拒收賄絡或其他不正利益,足為表率者。
(四)處理偶發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不畏艱難,依限妥善完成。
(五)研訂及修正各項法規及行政規則,績效優良。
(六)其他部會採納本會意見,制定或修正其法規及行政規則,績效優良。
(七)研提重大創新制度或簡化流程,有特殊貢獻。
(八)參加選務工作,績效優良。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予獎勵,或其他在工作績效或品德操守,表現優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節輕微者,予以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不當,情節輕微。
(二)行為失檢,有損公務員或機關聲譽,情節輕微。
(三)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四)公物保管不善或無故浪費公帑,損失輕微。
(五)洩漏公務機密,情節輕微。
(六)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
(七)職場霸凌或性騷擾申訴案件經決議成立,情節輕微。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予懲處或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有不良事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予以記過:
(一)工作不利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情節較重。
(二)行為失檢,有損公務員或機關聲譽,情節較重。
(三)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四)公物保管失當或無故浪費公帑,損失較重。
(五)洩漏公務機密,情節較重。
(六)不服從指揮、言行粗暴,情節較重。
(七)職場霸凌或性騷擾申訴案件經決議成立,情節較重。
(八)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
七、本基準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分別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