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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綜字第1140034493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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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收費標準(下稱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
        二、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證書費。
第三條  報名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時,應繳納新臺幣九百元整。
第四條  申請領、換或補發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證 書時,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一百元。
        基於推廣傳統狩獵文化之需,初次申請領證時,免收合 格證書費,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標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 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 次。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