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300338033號
訴願人:田光輝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所:*********
訴願人:田家豪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所:*********
訴願人:塔斯竹幹˙武浪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所:*********
訴願人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不服花蓮縣政府112年10月26日府原地字第1120207157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就轄內依法收回或尚未分配之原住民保留地,得擬具分配計畫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後,受理申請分配,並按下列順序辦理分配與轄區內之原住民:一、原受配原住民保留地面積未達第十條最高限額,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次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規定略以,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原住民申請公告分配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有關原住民保留地辦理公告分配,依規涉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權責,鄉(鎮、市、區)公所考量鄉內自治建設公共需求發展與族人權利回復之間權衡,得審酌地方需求自行研議辦理公告分配。
二、案緣台灣布農族民族議會112年10月11日函請花蓮縣府向會提出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分配計畫,將土地分配予族人,該縣政府以112年10月26日府原地字第1120207157號函(以下稱系爭函文) 回復並副知說明相關法令之要件及程序,並副知該縣萬榮鄉公所及卓溪鄉公所。訴願人不服,認損害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權益,爰提起訴願,請求撤銷系爭函文,並依法辦理卓溪鄉及萬榮鄉原住民保留地分配。
三、查系爭函文僅係花蓮縣政府說明相關法令之要件及程序,並副知該縣萬榮鄉公所及卓溪鄉公所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上開規定意旨就轄內原住民保留地積極辦理計畫及分配事宜,並未直接對外發生權利變動之法律效果,亦即系爭函文並非屬行政處分。
四、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鍾興華
Calivat.Gadu
委員 王皇玉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陳坤昇
委員 許碩茱
委員 馬潤明
委員 廖江憲
委員 黃源浩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