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300063657號
訴願人:林清蘭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以下同) **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所:**********
訴願人不服臺東縣政府112年11月15日府原經字第11202488557號函,爰提起本件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以其所有坐落於臺東縣**鄉**段WW-XX地號原住民保留地,申請112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該申請案經受理機關送臺東縣政府(下稱原處分機關)於112年11月15日以府原經字第11202488557號函(下稱系爭處分)核定結果係未予核發補償金,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案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經重新審查系爭處分後,於113年1月5日作成府原經字第1130001476號函撤銷系爭處分並陳報本會。是以系爭處分已不存在,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應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鍾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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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杜張梅莊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陳坤昇
委員 許碩茱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馬潤明
委員 廖江憲
委員 黃源浩
委員 李玟潔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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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