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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修習大專校院原住民族重點科系課程及師資培育學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120063237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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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原住民族重點領域人才及原住民師資,獎勵原住民學生修習大專校院原住民族重點領域科系培力課程與師資培育學分學程,特定本要點。

二、原住民學生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修習原住民族重點領域科系培力課程及師資培育學分學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修讀原住民族重點領域科系碩士學分學程、碩士學位學程、碩士專班。

(二)修習原住民族重點領域科系學分班或推廣教育班者。

(三)大專校院原住民在學生修習師資培育學分學程者。

(四)修習師資培育職前教育、教師在職進修之本土語言原住民族語文學分班、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學分班者。

  前項原住民族重點領域科系培力課程,指土木工程、法律、老年服務、地政、農業科學、環境工程、電資工程學、企業管理學及財務金融、服飾、音樂學、文化創意、公共衛生、公共行政、幼兒教育、博物館學、醫藥衛生、社會福利領域、外國語文學、國際關係,及本會每年提供教育部每一學年度專案調高大專校院招生原住民學生外加科系建議類別。

三、依就讀大專校院所訂學分費基準核給獎勵金: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獎勵六學分,每學分最高獎勵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合計最高獎勵九千六百元。

(二)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獎勵六學分,每學分三千二百元,合計最高獎勵一萬九千二百元。

(三)每學分費未達最高獎勵金額者,覈實核給獎勵金。

(四)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四、公費生或已領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者,不得申請本獎勵金。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至三月及七月至八月檢附下列文件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領款收據(如附表二)。

(三)學分費收據影本。

(四)學分合格證明影本。

(五)未重複領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三)。

(六)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獎勵之學分,以上一學期取得之學分為限。

六、獎勵修習大專校院原住民族重點領域科系培力課程與師資培育學程審查核發事項,本會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

七、辦理本要點工作績優人員,由本會函請各該大專校院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