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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140062899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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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促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之發展,提昇原住民族音樂人才質量及創作品質與數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及其內涵如下:

(一) 專業培訓:指辦理流行音樂創作、製作、企劃宣傳、經紀、策展、行銷等相關之專業培訓活動,包含研習、工作坊等形式。

(二) 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或演奏應具原住民族文化內涵,並具創意表現;其主題不予限制。

               2.作品創意行銷:指行銷申請當年度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

三、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 專業培訓: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並從事音樂產業相關業務之法人、團體、公(工)會或公司。

(二) 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應為創作者本人。

               2.作品創意行銷: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實際從事音樂作品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四、各補助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專業培訓:參訓學員資格不以在學學生為限,參訓人數應達十五人(組)以上,且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但以樂團方式報名者,其團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二) 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優先。

               2.作品創意行銷:行銷標的應為申請當年度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

五、各補助項目之規格如下:

(一) 專業培訓:

1.   課程規劃應以提升參訓學員流行音樂相關技能及接軌國際為目標,每案培訓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並得規劃與國外流行音樂學校或專業機構之國際性學習、交流或體驗課程。

2.   由國內或國外具該領域專業背景之師資授課,並具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3.   培訓以免學費為原則;其得收取保證金,並敘明收費方式。

(二) 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

(1) 專輯:作品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2) 單曲及迷你專輯:作品曲數以五首(含)以下為限。

               2.作品創意行銷:行銷標的之宣傳計畫應具體規劃,內容包含行銷方式、宣傳管道及成效評估分析等,形式不限於演唱會或展演活動。

六、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 同一申請者於二年內以申請一次補助為限。但經本會認定符合政策推動需要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倘經其他部會補助,應請受補助單位擇一補助。

(四) 補助案件結案時,如計畫結報之總經費低於原申請計畫經費,致有結餘款者,應依本會補助比率核減補助金額;其已撥付者,受補助者應將結餘款及其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一併繳回本會。

七、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 專業培訓: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百分之二十。補助經費應用於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關支出(如師資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設施租賃費等)。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經常性人事費、設施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 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

(1) 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2) 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3) 補助項目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相關支出。但不包括固定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旅運、食宿、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申請案無直接關聯之費用。

2.作品創意行銷: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百分之二十。補助內容包括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等。但不包括固定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獲補助案無直接關聯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製作之音樂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補助金額上限得增加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各款補助不得用於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辦理之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八、申請者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 專業培訓:原則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提出當年度補助申請;實際受理期間仍以本會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應包含申請人承諾條款,確認已詳閱本要點並願依核定計畫執行

2.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3.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4.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5.關鍵績效指標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 音樂製作及行銷:原則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提出次年度補助申請;實際受理期間仍以本會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並應包含申請人承諾條款,確認已詳閱本要點並願依核定計畫執行。

               2.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3.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4.授權書(格式如附件六)。

               5.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樂風格之過往作品。

申請文件如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公共電視、學術機構或法人等)之補助,並應載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補助之金額。

申請者所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概不退還。

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應於作品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

已獲本會補助之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九、本會受理申請後,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件。

十、獲補助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依審查意見繳交修正計畫書,並經本會核定後始得執行。逾期未繳交者,本會得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

十一、各補助項目之計畫執行期程如下:

 (一) 專業培訓:自核定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 原住民族音樂製作及行銷:自核定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

前項第二款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展延(格式如附件七),每次展延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兩次為限;展延期程包含原執行期程,合計不得逾十八個月。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必要者,不受前項限制。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排除後三個月內,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如已進行中之音樂作品無法於十八個月內完成,且無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者,仍應完成作品;每逾一日,本會得按當年度實際補助款總額千分之一減列補助經費。

十二、經核定之補助案,如需辦理變更,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將變更計畫書(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經費、場地、內容、對照表等)函報本會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計畫書執行,並以一次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企劃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變更。

十三、補助經費撥付及結案方式如下:

(一) 專業培訓: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依本會所訂期限,檢具修正計畫書及領據(格式如附件八),經本會審查同意後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成果報告、經費支出結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九)、受補(捐)助計畫或活動收支彙總表(格式如附件十)及支用單據(黏存單格式如附件十一)。

3.補助經費之支用應以核定計畫所列費用項目為限,並應符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等相關規定。

4.參訓學員人數未達第四點第一款所定基準者,本會得依比率核減補助款。

(二) 原住民族音樂製作及行銷: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依本會所訂期限,檢具請款書函、修正計畫書及領據(同附件八),經本會審查同意後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齊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1) 結案及請款書函。

(2) 領據。

(3) 經費支出結報明細表(同附件九)。

(4) 受補(捐)助計畫或活動收支彙總表(同附件十)。

(5) 支用單據(同附件十一)。
(6) 製作完成之音樂專輯或相關作品一式四份。

(7) 成果報告(含照片、光碟及相關資料)一式四份。

3.收支結算如有結餘,應依補助比率繳回本會。

(三) 補助款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 各項支用單據,其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核定計畫書及核定期程相符,並應妥善保存,以供本會審核;於審核後,本會得將支用單據退還。

(五) 獲補助者應將補助款之支出用途、所生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受補(捐)助計畫或活動收支彙總表;其中利息應全數繳回本會,其他衍生收入則依補助比率繳回本會。

(六) 支用單據之處理及核銷程序,應依本會補捐助民間團體、個人及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四、考核與評鑑方式如下:

(一) 獲補助者應依本要點規定及本會核定之補助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計畫,並作為核銷及後續考核之依據。

(二) 期中查核:

1.本會得依所定期限辦理期中查核及部分成果驗收,獲補助者應檢具期中報告及階段性成果(內容應含執行情形、錄製樣帶、文化考究、行銷策略及效益說明)送達本會,經審查後備查。

2.本會得實地訪視並評鑑獲補助者之計畫執行情形,並得要求提供書面資料或邀請進行簡報說明。

3.獲補助者應依查核意見進行改善。

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隊對獲補助者及其計畫執行單位進行輔導與考核。

十五、獲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違規情節輕重,停止其申請本會補助資格一年至五年,並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計畫內容(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擅自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核定計畫,且未事先函報本會取得同意。

(二)未依本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作品及相關附件資料。

(三)未依第十一點規定期限完成計畫執行。

(四)補助款之運用經考核列為缺失,且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有其他不合規定之情事。

(五)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

(六)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七)申請人於申請本補助時,應於申請表中簽署承諾規定,確認已詳閱本要點並願依核定計畫執行;違反承諾者,視同違反本要點規定,依本點處理。

(八)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列入申請補助限制名單,限制其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會所屬各類補助。

十六、計畫內容如對整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事項有重大助益,或本會因業務需要,得經專案核可進行重點補助,排除第四點及第七點規定限制。

十七、獲補助者依第十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七、之八所開發或製作完成之作品、文件、成果報告等資料,應授權本會永久無償非營利使用。

獲補助者應於作品、各項宣傳資料或相關設備之適當位置,明確標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十八、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創作及申請計畫無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獲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