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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陳致達不服新竹縣政府駁回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之處分-原民訴字第11100623451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原民訴字第11100623451號
法規體系: 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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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100623451號
訴願人:陳致達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以下同) **年**月**日
      住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
  訴願人因經濟弱勢原住民建構及修繕住宅補助事件,不服新竹縣政府111年6月28日府原工字第1115411084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新竹縣政府認訴願人109年度戶內平均月收入為新臺幣181,917元整,高於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即新臺幣170,760元整,不符合「經濟弱勢原住民建構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規定」,遂以111年6月28日府原工字第1115411084號函否准訴願人申請111年度經濟弱勢原住民建構及修繕住宅補助。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三、查原處分業經新竹縣政府以 111 年8月23日府原工字第1115411447號函予以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有該號函副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願人不服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鍾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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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王韻茹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杜張梅莊
委員   李玟潔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洪玲
委員   陳坤昇
委員   廖江憲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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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