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100623451號
訴願人:陳致達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以下同) **年**月**日
住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
訴願人因經濟弱勢原住民建構及修繕住宅補助事件,不服新竹縣政府111年6月28日府原工字第1115411084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新竹縣政府認訴願人109年度戶內平均月收入為新臺幣181,917元整,高於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即新臺幣170,760元整,不符合「經濟弱勢原住民建構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規定」,遂以111年6月28日府原工字第1115411084號函否准訴願人申請111年度經濟弱勢原住民建構及修繕住宅補助。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三、查原處分業經新竹縣政府以 111 年8月23日府原工字第1115411447號函予以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有該號函副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願人不服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鍾興華
Calivat.Gadu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杜張梅莊
委員 李玟潔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洪玲
委員 陳坤昇
委員 廖江憲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