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000617837號
訴願人:陳清煌
出生年月日:未送交訴願書
住所:台中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
訴願人因110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事件,不服臺中市政府110年6月28日府授原文字第1100161925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57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二、查訴願人於110年6月30日收受原處分,於同日於臺中市政府線上聲明訴願,經110年9月28日本會再次致電臺中市政府本案承辦人,確認訴願人未送交訴願書,且依前開線上聲明訴願所載聯繫方式,訴願人皆未接電話,臺中市政府於110年7月12日函送本會,本會於110年7月13日收受該線上聲明訴願申請,惟訴願人未依訴願法第57條但書規定,於聲明不服三十日內送交訴願書,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鍾興華
Calivat.Gadu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李玟潔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馬潤明
委員 陳坤昇
委員 劉英秀
委員 顏愛靜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