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動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會主
管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業務,特設
置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
窗口。
(二)原住民人權保障司法案件及其他
各類議題之蒐集與擬議。
(三)原住民族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
督導。
(四)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
分工。
(五)原住民族種族歧視及族群爭議案
件之協調及處理。
(六)其他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
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
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
,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各單位
主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派
(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
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
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
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任期屆滿不及派(聘)任委員
時,得延長原任期至派(聘)任委員
就職前一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
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
)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會綜合規劃處
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主任委
員指派兼任之。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
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