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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綜字第1110052797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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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動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會主
  管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業務,特設
    置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
   窗口。
(二)原住民人權保障司法案件及其他
   各類議題之蒐集與擬議。
(三)原住民族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
   督導。
(四)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
   分工。
(五)原住民族種族歧視及族群爭議案
   件之協調及處理。
(六)其他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
  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
    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
    ,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各單位
    主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派
    (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
    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
  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
  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任期屆滿不及派(聘)任委員
    時,得延長原任期至派(聘)任委員
    就職前一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
  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
  )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會綜合規劃處
  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主任委
  員指派兼任之。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
    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