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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公務人員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090014735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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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機關(構、單位)如下,詳如附表︰
(一) 中央政府︰本會及所屬機構。
(二) 直轄市政府︰所屬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事務科。
(三) 縣(市)政府︰所屬原住民族行政處(局)、民政處原住民族行政科、原住民族事務中心、原住民事務所。
(四) 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
1、山地原住民鄉(區)公所。
2、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公所︰所屬原住民族行政課、專辦原住民業務之人員。
三、前點機關機關(構、單位)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中級以上認證之公務人員,每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課程十小時,並得列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自行選讀與業務相關之課程時數。 
前點機關(構、單位)應定期檢視所屬公務人員族語學習時數及登錄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四、第二點機關(構、單位)得視需要開辦族語學習課程供所屬公務人員修習。
五、第二點機關(構、單位)所屬公務人員修習族語課程超過第三點所列時數,服務機關得予以敘獎。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