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
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
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預決算與會計處理
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
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
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採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三 條 財團法人會計項目之設置,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並能正確表達各會計事項之性質與編製各
種報告,俾允當呈現營運及財務狀況。
第 四 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
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以國
幣為記帳本位幣,以元為單位。
第 五 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
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會計項目、會計帳簿、會計憑證
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薪資及財產管理等相關規定。
六、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
第 六 條 財團法人預算書(格式如附件一)及決算書(格
式如附件二)應依本法、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
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及財團法人依法決算
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之規定
期程報送本會。
第 七 條 財團法人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
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含:
一、收支營運表(附表 2-3)。
二、現金流量表(附表 2-4)。
三、淨值變動表(附表 2-5)。
四、資產負債表(附表 2-6)。
五、附註或附表。
前項報表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列,並由財團法
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
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 八 條 資產負債表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資產:
(一) 流動資產。
(二) 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 流動負債。
(二) 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 基金。
(二) 累積餘絀。
第 九 條 流動資產,包含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帳款、應
收票據、預付款項,及其他將於一年內處分或消
耗之資產。
非流動資產,包含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
資產等非屬流動之資產。
第 十 條 流動負債,包含應付帳款、應付費用、應付票據
,及其他將在一年內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方式清償
之債務。
非流動負債,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債務。
第 十一 條 收支營運表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賸餘或短絀。
第 十二 條 淨值變動表包含基金、累積餘絀之期初餘額、
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
第 十三 條 現金流量表包含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
流量。
第 十四 條 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解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
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
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
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及現
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
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
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