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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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600235541號;農林務字第106170097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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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核釋野生動
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
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
」,包括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在原住民
族地區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
之行為。前述之「自用」,係指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
、親屬或依傳統文化供分享之用。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