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600235541號;農林務字第106170097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核釋野生動
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
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
」,包括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在原住民
族地區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
之行為。前述之「自用」,係指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
、親屬或依傳統文化供分享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