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合
理進用與運用原住民社工員(師)(以下簡稱社工員(師)),建立
公開甄選機制及公平、公正、公開的用人制度,統一明定甄選資格、
錄取方式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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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所稱社工員(師),指本會依原住民社工員(師)工作要點第
一點規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或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僱之聘僱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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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之社工員(師)出缺時,應依
本規範辦理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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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規範參加甄選之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原住
民身分及族語能力證明,國內、外大學(專)院校以上畢業者為限,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僱用人員:
1.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十二學分以上社會工作學分者
。
3.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
務工作經驗者。
(二)聘用人員
1.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
工作經驗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二十學分以上社會工作學分,
具五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3.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八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
務工作經驗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社工員(師):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
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停止任用。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8.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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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甄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出甄補需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需甄補新進社工員(師
),應函請本會同意甄補後,始可為之。
(二)組成甄選小組:
1.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甄補新進社工員(師)應成立甄選小
組,以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方式行之,該小組應於甄選前成
立,其任務如下:
(1)甄選作業方式之決定。
(2)審查應徵人員之資格條件。
(3)執行各項甄選工作。
(4)其他有關甄選標準、甄選過程或甄選結果之相關事宜。
2.甄選小組之組成置委員五人至七人,應包括用人機關之用人單
位、人事單位(政風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列席)或必要時得外
聘專家、學者。
3.甄選小組之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指派
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其餘甄選委員由科長以上
職級人員擔任。
4.擔任甄選小組置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1)接受請託或關說。
(2)為特定應徵人員利益而為遴選。
(3)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5.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甄選小組委員:
(1)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6.甄選小組名單,於甄選開始前即應予保密。公開甄選工作結束
後始得解密;其經甄選而無法適任(合)人員時亦同。
7.甄選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並解除小組委員身分
:
(1)甄選小組委員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
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2)本人與應徵人員現有或曾有僱傭或利益關係。
(3)其他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三)擬訂甄選作業方式:用人機關辦理公開甄選,得就資格審查、筆
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等方式,提請本甄選小組擇一採行或
二種以上方式併行,並依行政程序簽奉機關首長同意辦理。
1.資格審查:指審查應考人之學歷、經歷、語文能力、專業證照
等相關證明。
2.筆試:指以文字書寫或劃記方式使用試卷或試卡作答者。筆試
範圍為(1)原住民族法規等相關法令;(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社會工作概
論領域課程,包括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
理二學科。
3.口試:指以語言問答方式評量參加甄選之知能及有關事項。
4.測驗:指心理或體能等測驗。
5.實地考試:指以實地操作方式評量應考人之專業技術。
(四)辦理徵才公告:
1.各用人機關應將職缺、名額、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工作地址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甄選方式及成績排名方式等相關
規定,於甄選簡章內訂定,並於機關(單位)網站及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公告,公告期間自公告次日起算至少七
天。
2.公告當日不計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公
告末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
該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五)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由用人機關統一收件、彙整表件,
並將報名資料建檔及校正。
(六)審查應徵人員資格條件:
1.報名截止日三日內,用人單位辦理初審程序後應召開甄選小組
會議(資格審查會議),就各應徵人員之資格條件辦理審查工
作,並做成會議紀錄(應包含出席委員、符合及未符合應徵資
格者之原因說明等會議內容)。
2.甄選小組資格審查會議召開完竣後,於一週內將各應徵人員之
學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及甄選小組資格審查會議紀錄函送本會
審議。
3.經本會審議用人機關所送之各應徵人員學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未缺漏,及資格審查結果無誤,則於一週內函請用人機關擇期
辦理甄選工作;若經查有文件缺漏或資格審查結果有誤,本會
將退請用人機關重新依本規定流程重新審查並補正。
(七)通知應徵人員甄選時間:
1.通知符合資格條件之應徵人員於用人機關所定日期及地點參加
甄選。
2.除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甄選日期及甄選當日之流程,
不得任意更動。
(八)辦理甄選事務及成績核算:
1.甄選前二天,用人機關應將試務工作人員、甄選委員聯繫事項
、甄選文件製作、場地佈置等安排妥當。
2.甄選小組委員於甄試前抵達會場。
3.用人機關於甄試當日結束後立即召開甄審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
(成績核算暨甄選結果審議會議),成績核算結果經甄選小組
召集人當場宣讀並經各甄選委員確認無誤,由參與甄選全體委
員簽名或蓋章後,並經簽陳機關首長後以密件方式彌封,依行
政程序函送本會。
(九)公告錄取名單:甄試後一週內,用人機關應以密件方式將甄選小
組之甄試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核可並經函送本會核定後,用人機關
於機關網站公告錄取名單。
(十)辦理報到作業:用人機關收到本會核定函後,將相關文件移請人
事單位依相關規定通知錄取人員辦理報到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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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選小組審議原則如下:
(一)甄選小組第一次委員會議(資格審查會議):
1.用人單位應依據甄選項目及甄選標準就各應徵人員之學經歷證
明文件是否符合甄選之資格條件擬具初審意見,連同各應徵人
員資料送甄選小組委員覆審。
2.甄選小組應就各甄選項目、甄選標準、各應徵人員資料及用人
單位初審意見,逐項討論之。
3.如經甄選小組會議審查,發現應徵人員資格條件不符社工員(
師)甄選資格及有不得聘僱之情事,應請用人單位當場補正及
確認,並將甄選小組與用人單位初審意見有異部分,由本甄選
小組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甄選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成績核算暨甄選結果審議會議):
1.辦理甄選時,甄選小組委員應按評分(比)表所列項目逐項評
分或排序,並簽名或蓋章。應試者測試結束後,用人機關應立
即召開第二次會議,由用人單位彙整各委員評分(比)表並製
作總表,於當次甄選會議結束前,由召集人宣讀甄選結果並經
各委員確認無誤,再由參與甄選之委員簽名或蓋章。內容如有
修正,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前開會議,應作成紀錄。
2.不同委員之甄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於甄選小組會議
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得逕由甄選小組就下列
選項擇一作成決議:
(1)維持原甄選結果。
(2)除去個別委員甄選結果,重計甄選結果。
(3)廢棄原甄選結果,重行提出甄選結果。
(4)無法評定適合人員。
(三)其他注意事項
1.甄選小組委員應公正辦理甄選。甄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
,不得代理,並參與評分(比)工作。
2.各應徵人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應以代號表示各出席委員
姓名。
3.業務單位擬具初審意見及甄選小組委員會審查、議決及評分結
果等甄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4.甄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出席三分之二,始得開會;應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5.甄選小組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
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甄選小
組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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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績計算方式及錄取標準如下:
(一)成績計算方式:
1.用人單位提出初審意見,甄選小組委員就初審意見、應徵人員
資料、甄選項目逐項討論後,各甄選委員依甄選項目,填寫評
分表之個別應徵人員各項目及子項評分,交由用人機關工作人
員計算個別應徵人員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
,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2.併採口試及其他二種以上方式者,口試成績不得高於總成績百
分之四十。
3.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者,筆試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地測驗
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4.總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錄取。
5.甄選委員甄選評分表及甄選總表如附件。
(二)錄取標準
1.按各約聘僱計畫需用名額決定增額錄取人員。錄取人員依成績
高低排名,如兼採筆試方式舉行,總成績相同時,按筆試成績
排名;筆試成績相同者,按資格審查成績排名;如當次甄選未
考筆試或採行上述方式時,由用人機關於甄選簡章中,定其錄
取標準。
2.用人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酌增備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經列
入候用名冊人員,自榜示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喪失
甄試錄取資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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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錄取人員於受聘或僱用後,其權利、義務應依契約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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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聘僱社工員(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長官對於配偶
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聘僱。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
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聘僱。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聘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但其契
約因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仍應受前項迴避聘僱之限制。
社工員(師)之聘僱或遷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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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關辦理甄選,不得於甄試前洩漏甄選小組委員名單、口試及測驗之
題目或考卷、各應徵人員相關資訊等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
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應徵人員之成績等相關資料於甄選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成績核算及
甄選結果審議會議)結束後至本會核定前,仍應保密。
甄選小組委員及參與甄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各應徵人員之資料,除供公
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甄選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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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規定,
並落實行政透明措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及施政品質。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社工員(師)甄選事宜,應確實
辦理「例行監督」、「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等監督作業,檢
查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並針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提出之具體
興革建議,採行相關因應作為,就關鍵控制重點進行持續性監控或
稽核,以合理確保業務之正常運作。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社工員(師)人事進用程序
之「作業程序說明表」及「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表」,以落實自
我監督及評估機制,強化內部控制之有效性。
前項「作業程序說明表」及「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表」,應函送
本會備查後,始可辦理甄選工作。如遇有作業項目或控制重點之增
刪修正、或有其他重大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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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應組成監督小組協助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工
員(師)公開甄選業務之內部控制執行情形,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
。
本會監督小組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年度稽核;必要時
,得針對特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稽核之事項進行
專案稽核等工作。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會辦理前二項事宜。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工員(師)之公開甄選事宜
,如發覺有違法舞弊之嫌,且由監察、檢察等機關調查中者,本會
將停止年度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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