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辦理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之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
,並使其執行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有一致性作法,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共計十一項,分別如下:
(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
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二)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
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標準作業程序
。
(四)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
業程序。
(六)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
標準作業程序。
(七)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之標準作業
程序。
(八)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自用之標準
作業程序。
(九)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
標準作業程序。
(十)地方政府辦理續租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
標準作業程序。
(十一)地方政府辦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占用處理之標準作
業程序。
三、前點各款之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及流程說明等內容,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