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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原民土字第10800515432號 令
法規體系: 土地管理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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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辦理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之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
    ,並使其執行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有一致性作法,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共計十一項,分別如下: 
 (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
       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二)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
      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標準作業程序
       。 
 (四)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
       業程序。 
 (六)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
       標準作業程序。
 (七)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之標準作業
       程序。
 (八)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自用之標準
       作業程序。 
 (九)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
       標準作業程序。 
 (十)地方政府辦理續租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
       標準作業程序。  
(十一)地方政府辦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占用處理之標準作
        業程序。

三、前點各款之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及流程說明等內容,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