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授與及管理原住民
族傳統智慧創作認證標記(以下簡稱認證標記),特訂
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本會應授與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認證標記。
三、本會核發認證標記之圖式如下:前項圖式,其圖樣尺度
為:長十點二公分 x 寬五公分。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得依實際使用需要調整其大小。
四、被授與認證標記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得使用認證標記
。
被授與認證標記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所依法授權之被
授權人,於授權期間內,得使用認證標記。
五、使用人應自行製作或印刷認證標記。使用認證標記時,
應將第三點規定之圖式,連同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
,完整標示於所使用物件或文書之顯著部位。物件本身
無法標示時,應在其包裝或容器上標示。無包裝或容器
或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法,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標示
。
六、被授與之認證標記,經本會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
護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撤銷或廢止者,智慧創作專用權
人及被授權人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