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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授與及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40060940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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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授與及管理原住民
  族傳統智慧創作認證標記(以下簡稱認證標記),特訂
  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本會應授與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認證標記。
三、本會核發認證標記之圖式如下:前項圖式,其圖樣尺度
  為:長十點二公分 x 寬五公分。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得依實際使用需要調整其大小。
四、被授與認證標記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得使用認證標記
  。
   被授與認證標記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所依法授權之被
  授權人,於授權期間內,得使用認證標記。
五、使用人應自行製作或印刷認證標記。使用認證標記時,
  應將第三點規定之圖式,連同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
  ,完整標示於所使用物件或文書之顯著部位。物件本身
  無法標示時,應在其包裝或容器上標示。無包裝或容器
  或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法,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標示
  。
六、被授與之認證標記,經本會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
  護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撤銷或廢止者,智慧創作專用權
  人及被授權人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