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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400609405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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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原住民族傳統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以下簡稱專用權證書)之核發及
  換發,特訂定本要點。

  (一)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字樣。
  (二) 申請案號。
  (三) 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四)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五) 智慧創作內容摘要。
  (六)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
  (七) 核發日期。
  (八) 「智慧創作之特徵、範圍及使用規則,應以智慧
     創作登記簿冊上智慧創作之說明為準」字樣。

五、前點專用權證書載明事項變更,致證書內容應予修改,
  本會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核發新證書。
六、專用權證書滅失或遺失時,受核發證書之智慧創作專用
  權人應申述緣由向本會申請補發。

   專用權證書毀損致不堪辨識時,受核發證書之智慧創
  作專用權人應檢具原證書向本會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