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提供具原住民族語言、歷史及文化學習機會,並能發
揮社區或部落互助照顧精神之教保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
三、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已完成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稱教保中心)設立許可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 已訂定學費收費機制,並辦理收費。
(二) 招收幼生人數達八人以上,但經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三) 原住民幼生數占全體幼生數比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
第二目規定辦理。
(四) 原住民族文化及在地族語課程占整體課程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任職於教保中心之服務人員,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中高級合格證書,每月核發專業加給(以下同)新臺幣二千元;取得高級合格證書,
每月核發專業加給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取得優級合格證書,每月核發專業加給新臺幣三千元。
五、教保中心人事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比照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之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及助理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廚工薪資(含
勞健保自付額)、年終獎金、雇主繳納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數額,如附表一。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廚工年終獎金補助額度以各教保服務人員薪基準一個半月計算。
(三)補助員額依照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係補助教保中心取得設立許可前之籌備期間最長三個月之人事費、業務費及租金為限(申請時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同意補助
空間修繕費用之函文證明);人事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業務費最高補助六萬元,租金(含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場地衍生之稅金)
,最高五萬元,覈實支付。
七、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地方政府應相對編列分
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一) 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二) 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三) 財力分級第三至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八、地方政府於補助經費核撥後,應即轉知教保中心,辦理撥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教保中心確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補助經費如有孳息、其他衍生收入及賸餘或未依計畫如期辦理者,應如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九、為瞭籌備期間計畫之之地方政府辦理情形,本會得不定期辦理實地訪視。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由教育部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署分攤二分之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