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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綜字第10400350762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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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
  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
  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
  位;同項所稱之「首長」,係指該一級機關之首長及該一
  級單位之主管。
  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現任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首長或
  主管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俟其出缺後再行進用具原住民
  身分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