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 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 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 位;同項所稱之「首長」,係指該一級機關之首長及該一 級單位之主管。 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現任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首長或 主管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俟其出缺後再行進用具原住民 身分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