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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部落會議函釋-原民綜字第1040023862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綜字第1040023862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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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部落會議函請釋疑事項,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落會議104年4月21日高寶部議字第1040001號
   函。
 二、貴部落會議業於104年4月9日召開完竣,故適用本會
   99年1月21日原民企字第09900051251號令發布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合先敘明。
 三、未成立部落會議之部落,應由本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
   之發起人召集第一次部落會議,並依本要點第9點第2
   項規定程序通知、進行會議並決議;已成立部落會議
   之部落,則依本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召集之,並依本
   要點第7點規定進行會議,復依本要點第9點第1項規
   定決議之。惟決議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應取得同意之
   事項時,應依本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召集及決議。
 四、本要點第10點第3項前段規定:「會議紀錄應於召開
   部落會議後一個月內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並報鄉
   (鎮、市、區)公所備查。」其意義旨在藉由公所文
   書管理系統,協助部落會議保存文書。爰此,部落會
   議決議未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之同意權事項時,
   且其內容屬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
   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則屬行政程序法
   第168條所謂之陳情。各部落會議自得逕向有關單位
   請求處理。
 五、檢附本要點規定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