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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機關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50049719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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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鼓勵執行機關
    加強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貸款業務,特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
    處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之目的在於作客觀公平之考核,並予適當之
  獎勵,以激發執行機關團隊精神,配合政府協助原住民
  經濟社會健全發展。
三、考核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
  公所。
四、考核評分標準: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組:督導鄉(鎮、市、區)
    公所辦理基金相關業務佔百分之五十,彙整建檔借
    款戶、成功戶資料庫佔百分之十,辦理基金貸款宣
    導佔百分之十五,按時編制月報表報原民會佔百分
    之十,與承辦金融機構配合佔百分之十五。
 (二)鄉(鎮、市、區)公所組:建立借款戶名冊及輔導
    創業並作成紀錄佔百分之四十,配合承辦金融機構
    催繳佔百分之二十,辦理基金貸款宣導講(研)習
    會佔百分之二十,按時編製月報表陳報主管機關佔
    百分之十,提供解說、代書服務等佔百分之十。
五、考核時間:於次年度考核上年度執行情形,並發布考核
  評鑑結果。
六、考核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組由原民會逕行考評
  ,鄉(鎮、市、區)公所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
  行考核。
七、考核之獎勵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原民會函請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相關人員予以敘獎;鄉(
  鎮、市、區)公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相關人
  員予以敘獎,另刊登原民會網站予以表揚。
八、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