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鼓勵執行機關
加強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貸款業務,特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
處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之目的在於作客觀公平之考核,並予適當之
獎勵,以激發執行機關團隊精神,配合政府協助原住民
經濟社會健全發展。
三、考核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
公所。
四、考核評分標準: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組:督導鄉(鎮、市、區)
公所辦理基金相關業務佔百分之五十,彙整建檔借
款戶、成功戶資料庫佔百分之十,辦理基金貸款宣
導佔百分之十五,按時編制月報表報原民會佔百分
之十,與承辦金融機構配合佔百分之十五。
(二)鄉(鎮、市、區)公所組:建立借款戶名冊及輔導
創業並作成紀錄佔百分之四十,配合承辦金融機構
催繳佔百分之二十,辦理基金貸款宣導講(研)習
會佔百分之二十,按時編製月報表陳報主管機關佔
百分之十,提供解說、代書服務等佔百分之十。
五、考核時間:於次年度考核上年度執行情形,並發布考核
評鑑結果。
六、考核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組由原民會逕行考評
,鄉(鎮、市、區)公所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
行考核。
七、考核之獎勵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原民會函請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相關人員予以敘獎;鄉(
鎮、市、區)公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相關人
員予以敘獎,另刊登原民會網站予以表揚。
八、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