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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合作社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40062013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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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八點第二款第四目規定訂定之
  。
二、申請對象:依法設立之原住民合作社,且合作社或其理
  事主席最近一年內不得有受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處分。
三、申請程序:
 (一)合作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承貸機構申請押標金及履
    約保證金之保證總額度:
  1.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影本一份。
  2.合作社成立登記證影本一份。
  3.合作社營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4.授信申請書。
  5.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資料表。
  6.合作社章程影本。
  7.合作社理監事名冊影本。
  8.主要負責人之資料表。
  9.會議紀錄(理、監事會議決議「向金融機構申請押標
   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之會議紀錄)。
  10.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產銷量
   值表)。
  11.存借款明細表。
  12.最近一年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或附網路申報回執聯
   之所得稅報表(新設立及未滿一年者免附)及最近一
   年繳納營業稅收據影本或出具免稅證明。
 (二)承貸機構於受理原住民合作社申請保證額度後五日
    內將申請資料送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審查小組)核定年度保證總額度,審查小組視需
    要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小組於審查會議完成後簽發
    保證書函送承貸機構。
 (三)承貸機構於接獲審查小組簽發保證書函二日內,通
    知合作社核定之保證額度,並辦理對保及簽約(授
    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保證契約書)等事宜。辦
    理簽約時,合作社須繳交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保
    證業務手續費,保證手續費費率為年息百分之零點
    三五。
 (四)保證額度經核定後,合作社申請簽發保證書函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承貸機構提出申請:
  1.合作社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保證申請書。
  2.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影本一份。
  3.投標須知(申請履約保證金者免附)。
  4.得標證明文件各一份(申請押標金保證者免附)。
  5.合約書文件一份(申請押標金保證者免附)。
  6.擔保書(合作社須擔保於被保證期間之原住民社員人
   數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不符合者發生清償情事時由
   合作社自行負責)。
 (五)合作社每次向承貸機構申請簽發保證書函時,應另
    依承貸機構所訂之費率繳交保證手續費。承貸機構
    得按件核實收取保證手續費。
四、解除保證程序:
 (一)押標金保證:
  1.開標後合作社未得標者,應即將保證書函正本繳交原
   承貸機構辦理註銷,銀行之保證責任,自動解除;得
   標時,則於另為簽發履約保證書後,解除銀行保證責
   任。
  2.合作社得標者,其履約保證金額度與押標金同額時,
   逕向承貸機構辦理押標金保證書函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保證書函;履約保證金額度與押標金不同時,應將押
   標金保證書函正本繳交原承貸機構辦理註銷後,另案
   申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函。
 (二)履約保證金保證: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函期限屆滿,
    合作社應將保證書函繳交原承貸機構辦理註銷;合
    作社未將保證書函繳交原承貸機構辦理註銷者,保
    證書函視同註銷。
五、申請項目:合作社參與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
  、勞務、財物等採購,依規定須繳納之押標金及履約保
  證金,其分包之採購及差額保證之金額暨保固保證金不
  在本保證範圍內。
六、本須知之作業流程如附件。